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9:14
劳作争议裁决调解书和裁决裁决书的法令效能,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完毕裁决程序。裁决调解书和裁决裁决书送达后,均标明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已从裁决法令程序上处理了两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裁决程序的完毕。(2)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结果,两边当事人应自觉实行。(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现实向裁决机关请求裁决。如有上述情况请求裁决的,劳作争议裁决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过错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向裁决机关提出,按裁决监督程序处理。(4)具有强制实行效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31条规则,“当事人对发作法令效能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则的期限实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人民法院为实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宣布的协助实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必要实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1)收效的时刻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令效能”。裁决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当即收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申述的,裁决书即发作法令效能。(2)提申述讼的权力不同。当事人两边或其间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述,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贰言,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完毕裁决程序。裁决调解书和裁决裁决书送达后,均标明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已从裁决法令程序上处理了两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裁决程序的完毕。(2)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结果,两边当事人应自觉实行。(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现实向裁决机关请求裁决。如有上述情况请求裁决的,劳作争议裁决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过错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向裁决机关提出,按裁决监督程序处理。(4)具有强制实行效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31条规则,“当事人对发作法令效能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则的期限实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人民法院为实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宣布的协助实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必要实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1)收效的时刻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令效能”。裁决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当即收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申述的,裁决书即发作法令效能。(2)提申述讼的权力不同。当事人两边或其间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述,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贰言,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