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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5:14
1、或裁或审准则
该准则表现了对当事人挑选争议处理途径的权力的尊重,其意义是:
①当事人达到裁决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而不能向法院申述。
②当事人签定的裁决协议尽管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裁决协议的争议具有管辖权,这些状况是:
A、裁决协议无效或失效的;
B、一方当事人申述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辩论,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抛弃了原有的裁决协议,法院可对案子持续审理。
2、一裁结局准则
其根本意义是,判决作出后即发作法律效力,即便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申述,一起也不能再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或复议。当事人对判决应当主动实行,不然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当当事人以为裁决判决确有过错,即契合法律规定的吊销景象时,可依法向法院请求检查核实,予以裁决吊销。这是对一裁结局准则的一项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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