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定罪量刑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9:17
本案是一同运用网络进行合同欺诈的新式违法案件,其违法构成既有合同欺诈的特征,又有运用网络违法损害虚拟空间经济秩序和买卖安全的特征。作者在分析部分提出,关于网络合同欺诈行为的量刑应在合同欺诈罪对应惩罚的基础上把该行为竞合的其他违法客体作为从重处分情节予以表现,供参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关某,男,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男,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男,上海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叶某,男,无业
2004年2月上旬,关某起意与王某共谋运用网络欺诈金钱,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供给买卖平台,拐骗专营网络结算的公司签定虚伪的服务协议,然后制作虚伪买卖骗使网络结算公司实行垫支货款的合同责任,骗得该垫支的货款。两人约好按分工施行方案。王某许诺以买卖总额的3%付出酬劳,要求甲公司总经理刘某在互联网上建立网址为www.ht999.net的甲公司网站,并与专营网络结算的乙公司签定了《网上接入服务协议》。同年2月14日至3月31日间,关某指派境外人员吴某运用不合法取得的别人信用卡信息登陆甲公司网站,虚伪购买宽带网络电话机,共买卖253笔,买卖金额总计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间,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的协议,扣除买卖总额5%的手续费,先行垫支给甲公司网上买卖的结算金钱94万余元。因为上述买卖运用的信用卡底子未经持卡人授权,因而乙公司在与我国信用卡(世界)有限公司结算时遭拒付。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垫支的金钱。刘某返还了17万余元。其他70万余元金钱,关某汇给吴某51.91万余元,关某分得8万余元,王某分得11万余元,刘某按约好得3万余元。
2004年6月上旬,刘某依照王某的要求,经与叶某合谋,由叶某化名江某,以丙公司的名义租借本市四平路260号304室作为公司工作场所,在我国农业银行开设了丙公司账户。一起,王某和刘某雇人在互联网上为丙公司建立了网址为www.yje-buy.com的网站。6月11日,叶某以丙公司的名义与运营网络结算事务的丁公司签定了《首都电子商城在线付出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王某许诺按买卖总额的1.5%付出给叶某酬劳。同年6月21日至7月5日间,吴某依据关某供给的不合法获取的别人银行卡信息登陆丙公司网站,虚伪购买瓷器,共买卖553笔,买卖金额总计136余万元。其间,丁公司依照其与丙公司的协议,扣除买卖总额6%的手续费后,先行垫支给丙公司网上买卖的结算金钱80万余元。因买卖的银行卡信息底子未经持卡人授权,丁公司在与我国银行结算上述金钱时遭拒付。关于80万余元的结算金钱,刘某等人以购买邮政礼仪汇款单的方法套取上述骗得款中的30万元,关某分得2千元,王某分得7.5万元,刘某分得3.9万元,叶某分得4300元,关某汇给吴某10.89万元,并另付出给吴某现金6万元。丁公司被拒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余款50万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刘某于2004年7月8日被捕获,并于当日帮忙公安人员捕获叶某。次日,关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合同欺诈罪,别离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7万元;违法所得的资产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关某,男,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男,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男,上海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叶某,男,无业
2004年2月上旬,关某起意与王某共谋运用网络欺诈金钱,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供给买卖平台,拐骗专营网络结算的公司签定虚伪的服务协议,然后制作虚伪买卖骗使网络结算公司实行垫支货款的合同责任,骗得该垫支的货款。两人约好按分工施行方案。王某许诺以买卖总额的3%付出酬劳,要求甲公司总经理刘某在互联网上建立网址为www.ht999.net的甲公司网站,并与专营网络结算的乙公司签定了《网上接入服务协议》。同年2月14日至3月31日间,关某指派境外人员吴某运用不合法取得的别人信用卡信息登陆甲公司网站,虚伪购买宽带网络电话机,共买卖253笔,买卖金额总计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间,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的协议,扣除买卖总额5%的手续费,先行垫支给甲公司网上买卖的结算金钱94万余元。因为上述买卖运用的信用卡底子未经持卡人授权,因而乙公司在与我国信用卡(世界)有限公司结算时遭拒付。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垫支的金钱。刘某返还了17万余元。其他70万余元金钱,关某汇给吴某51.91万余元,关某分得8万余元,王某分得11万余元,刘某按约好得3万余元。
2004年6月上旬,刘某依照王某的要求,经与叶某合谋,由叶某化名江某,以丙公司的名义租借本市四平路260号304室作为公司工作场所,在我国农业银行开设了丙公司账户。一起,王某和刘某雇人在互联网上为丙公司建立了网址为www.yje-buy.com的网站。6月11日,叶某以丙公司的名义与运营网络结算事务的丁公司签定了《首都电子商城在线付出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王某许诺按买卖总额的1.5%付出给叶某酬劳。同年6月21日至7月5日间,吴某依据关某供给的不合法获取的别人银行卡信息登陆丙公司网站,虚伪购买瓷器,共买卖553笔,买卖金额总计136余万元。其间,丁公司依照其与丙公司的协议,扣除买卖总额6%的手续费后,先行垫支给丙公司网上买卖的结算金钱80万余元。因买卖的银行卡信息底子未经持卡人授权,丁公司在与我国银行结算上述金钱时遭拒付。关于80万余元的结算金钱,刘某等人以购买邮政礼仪汇款单的方法套取上述骗得款中的30万元,关某分得2千元,王某分得7.5万元,刘某分得3.9万元,叶某分得4300元,关某汇给吴某10.89万元,并另付出给吴某现金6万元。丁公司被拒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余款50万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刘某于2004年7月8日被捕获,并于当日帮忙公安人员捕获叶某。次日,关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合同欺诈罪,别离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7万元;违法所得的资产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