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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22:25
交通闯祸罪违法主体
交通闯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分作业的全部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全部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事务和确保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详细地说,包含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驭人员,如火车、轿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作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背负的责任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实行自己的责任,都或许形成严重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作严重事故,形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闯祸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指出,“在偷开轿车中因过错撞死、撞伤别人或许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闯祸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说阐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闯祸罪,并不以闯祸行为发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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