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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单位变岗调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6:18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王先生应聘到某汽车修理服务公司,任车间主任一职,并与公司约好每月薪酬不低于5000元,双方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一向按劳作合同约好实行。2007年10月公司进行重组后更名,2007年11月更名后的公司给王先生发放薪酬1500元,12月份发放薪酬1500元。王先生屡次找公司领导问询原因,公司领导以岗位调整为由进行搪塞。
案子查询
仲裁委查询了解到,王先生与某汽车修理服务公司最终一次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刻是2006年12月31日,期限是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间约好王先生担任车间主任岗位作业,每月薪酬为5000元,公司根据评价规范并根据王先生的作业能力和体现,能够随时调整作业岗位或职务。2007年10月公司与其他公司兼并,并更名。2007年11月更名后的企业告诉王先生由车间主任岗位调整为业务员岗位,对此王先生表明回绝,但单位在2007年11月、12月份以新岗位薪酬规范给王先生发放薪酬。
案子剖析
劳作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践约实行,因为公司发作兼并、更名,现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王先生的劳作联系,更名后的单位应实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由用人单位承当的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好,单位有权根据评价规范及王先生的作业能力和体现,调整王先生的作业岗位,但单位不能提供出王先生作业能力和作业体现差的根据,阐明王先生契合担任车间主任的条件,所以单位应当根据《劳作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遵从相等自愿、协商共同的准则与王先生改变劳作合同。2007年11月单位就改变王先生的作业岗位不能达到共同的情况下,仍单方面改变王先生的作业岗位,并依照新岗位薪酬规范发放薪酬,形成王先生薪酬收入上的丢失,单位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依照王先生在下降薪酬规范前实践应收取的薪酬数额,补足其2007年11月、12月份的薪酬差额合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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