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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和实施有哪些模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6:17
行政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的性质
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对行政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的性质,存在不同建议。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强制施行权的设定和施行,以及行政强制施行准则的运转状况,在必定程度上取决于对行政强制施行权性质的了解。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强制施行权的装备和施行首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施行形式。该形式会集表现在以德国、奥地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首要特征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部分或悉数托付下级行政机关代为施行,或许由专门的行政强制施行机关担任施行。我国台湾地区也施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施行的形式。例如,台湾“行政施行法”第4条第1款规则,行政施行,由原处分机关或该管行政机关为之。但公法上金钱给付责任逾期不施行者,移交 “法务部”行政施行署所属行政施行处施行之。
二是司法机关强制施行形式。在一般法系国家,行政强制权被了解为司法权领域而非行政权领域。当行政相对人不施行行政法责任时,为了到达行政意图,法令规则行政机关能够恳求司法机关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所需状况的完成。例如,在美国,行政机关在两种情况下能够向法院提起施行诉讼。 一是法令对行政决议彻底没有规则施行的手法。假如当事人不施行行政决议确认的责任,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提起施行诉讼,恳求法院裁判施行行政决议。二是法令规则当事人不施行行政决议时,行政机关能够采纳行政罚等手法施行制裁,可是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直接施行的权利。在行政罚款手法施行后,当事人仍不施行行政决议和行政罚所确认的责任时,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提起施行诉讼。法令仅仅在紧急状况等少量情况下,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强制施行。
三是折衷形式。该形式下,当事人不施行行政决议所建立的责任时,行政机关既能够自行强制施行,也能够恳求司法机关强制施行,但什么情况下能够由行政机关强制施行,什么情况下有必要恳求司法机关施行,要有法令、法规的明确规则。这种归纳施行形式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司法机关强制施行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施行为辅,或许以行政机关强制施行为主、以司法机关强制施行为辅。例如,在法国,为保证行政决议所建立的责任得到施行,法令规则司法机关能够对责任人施加惩罚,依托责任人对惩罚的惊骇来促使其主动施行。假如法令对某项行政责任不施行没有规则处分内容、或许在情况紧急下需求即时强制时,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强制施行。
上述几种形式的存在,除了前史、国情等要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根据对行政强制施行权性质的不同知道。一般以为,一般法系国家把行政强制施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把行政强制施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施行的是折衷形式,人们对行政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的性质知道纷歧,有观念以为是行政权性质,也有人以为是司法权性质,还有观念以为行政非诉施行兼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两层特点,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司法行政权。咱们以为,行政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与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施行,都归于行政权的延伸。
从内容上看,强制施行的内容是行政决议所确认的责任,而非司法判决确认的责任。进一步说,强制施行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施行,而不是对司法行为的施行。人民法院的检查和判决,是对行政决议的必定或否定,必定之后所作出的予以施行的判决,是对行政决议的进一步认可。
从行政决议的效能来看,一般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一经产生就具有公定力、确认力、拘束力和施行力。无论是行政机关安排施行的强制施行行为,仍是人民法院安排施行的强制施行行为,都是一种详细落施行政决议的事施行为或许二次行为。行政行为的施行是行政行为效能的详细表现。
从权利性质上看,行政本质上是一种施行行为,而司规律被以为是一种处理胶葛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是对法令的施行,而行政强制施行是对详细行政决议的施行,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的详细表现,因而把强制施行权界定为行政权的延伸,是与行政权的性质相符合的。
从主体来看,虽然在一些国家,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参加了强制施行活动,但这种参加首要表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假如把行政强制施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进程来看,司法机关仅仅参加了这个进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的活动。司法机关参加这种活动是为了监督行政权,使行政权的运转愈加理性和稳重,咱们不能由于司法机关的参加就将强制施行权界定为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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