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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主动放弃被抚养权是否可以免除父母抚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8:17
导读:子女自动抛弃被抚育权,爸爸妈妈两边均要求法院判定不承当抚育职责。法院从维护未成年人的视点动身,并未支撑这样的诉求。
【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隋某(男)于1991年挂号成婚,1993年3月生育一女隋某某,后因为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小事发作争持。2007年4月李某脱离父女两人去外地,与隋某分家日子。李某离家后,女儿隋某某即到外面打工,靠自己赚钱和亲属的接济照料保持日子。2009年4月,李某向法院申述离婚。庭审中,男方隋某表明赞同离婚,其女儿隋某某表明要自己一人独立日子,不要爸爸妈妈抚育。因而,李某和隋某均以女儿自动抛弃被抚育权为由,要求法院一起判定不承当女儿的抚育职责。
【审判】 经审理,法院判定李某、隋某均应依法承当对其女儿的法定抚育职责。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子女自动抛弃被抚育权,爸爸妈妈可否不承当抚育职责。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职责。可见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职责是法定的,当事人无权协议抛弃该职责。《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则:“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第12条第l款规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许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赞同。”在本案中,隋某某虽已满十六周岁,但并不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首要日子来源,其还不是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关于抛弃被抚育权这种对其有严重影响的民事行为,超出了她所能处理的才能,不应由其自主决议,虽然法院对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的问题上,能够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志愿,但考虑他们的个人志愿并不是能够答应他们随意抛弃法定明被抚育权,虽然其爸爸妈妈作为监护人赞同了,但一起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则,即:“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的权力,受法律维护。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职责;给被监护人形成产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人员或许有关单位的请求,吊销监护人的资历”,其赞同无效。因而,法院从对未成年子女的维护视点动身,判定李某、隋某对其承当抚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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