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7:12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张龙告贷,张龙同日将人民币130000元借给了王平,并于其时出具了借单,确保一年内还清。但之后张龙向王平追讨告贷,打电话给其联络无果,并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29日二次驱车到王平家,王平的父亲王林接待了张龙,并在原借单上签字并注明晰日期,现在张龙起诉至法院,其以为王林的签字等于同意为其子的欠款担保,故恳求判定两被告一起承当还款职责。
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
借单上未约定为担保人,一起未有依据证明为担保人,一起担保法中关于担保合同做了清晰的要求,包含对债款担保的时刻长短,担保债的规模等,因而该签字行为不该认定为担保行为,不该承当一起的还款职责。
【事例】
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张龙告贷,张龙同日将人民币130000元借给了王平,并于其时出具了借单,确保一年内还清。但之后张龙向王平追讨告贷,打电话给其联络无果,并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29日二次驱车到王平家,王平的父亲王林接待了张龙,并在原借单上签字并注明晰日期,现在张龙起诉至法院,其以为王林的签字等于同意为其子的欠款担保,故恳求判定两被告一起承当还款职责。
【不合】
关于王林是否应承当连带的还款职责,主要有以下三种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林作为一个彻底行为能力人,其应该对自己签字的行为担任,所以关于其签字应当认定为对其儿子王平告贷的担保,应当与其儿子的欠款承当连带的还款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起告贷人,借单上两人尽管署名的时刻不同,但仅仅两告贷人先后于借单上签字罢了,并不能否定两人欠款的现实。
第三种观念以为王林不该承当一起还款的职责,由于借单上的前后者签字时刻距离较大,故王林的签字仅仅对张龙到其家中向王平催要欠款现实的承认。
【剖析】
关于以上的三张观念,我更认同于第三种观念。
由于张龙提交的依据仅是王林在王平向张龙所出具借单上的一个签名,且注明的日期也与原借单上的时刻相差一年,故该借单上王林的署名可视为对张龙到其家中向王平追讨债款现实的承认,借单上也未约定为担保人,一起未有依据证明被告王定华签名为担保人,一起担保法中关于担保合同做了清晰的要求,包含对债款担保的时刻长短,担保债的规模等,因而该签字行为不该认定为担保行为,王林不该承当一起的还款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