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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9:45


刑法学界关于违法既遂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建议:一是违法构成要件完备说,该说认为违法行为具有了违法构成悉数要件的,是违法既遂;二是法定的危害成果发作说,该说认为现已施行的违法行为引起了某种法定的危害成果发作的,是违法既遂;三是违法目的到达目的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成心施行的违法行为到达了其违法目的的,是违法既遂。现在,我国刑法学界较通行的观念是违法构成要件完备说。(注:拜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秉法、吴复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有关违法既遂的论说。)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建议均不足取。
违法构成要件完备说的过错是显着的。这种建议的过错在于,它混杂了违法既遂与违法构成的边界,并与我国刑法的规则相对立,无法处理违法既遂与违法未完成形状的差异问题。
法定的危害成果发作说的过错在于,该建议以法定的危害成果的发作作为违法既遂的建立规范。该说违反了一个底子的现实,即我国刑法对各种成心违法,都没有清晰规则违法既遂的建立所应具有的危害成果,所谓违法既遂应具有的“法定的危害成果”是不存在的。正是因为缺少清晰而详细的法定依据,才引发了学理上对违法既遂规范的争辩。
违法目的到达目的说也欠全面和精确。虽然在实践中,许多违法可以依据违法人的违法目的的到达与否来确认违法是否既遂,但假如将违法目的是否到达作为一致的规范适用于各种成心违法既遂形状的确认,则存在以下问题:榜首,同一种违法的违法目的在不同的违法主体上会有差异性,假如依据违法人的违法目的确认违法既遂会导致同一种违法的既遂规范呈现差异与紊乱。第二,某些违法的违法目的具有多层次性,终究以哪一层次的违法目的为依据来确认违法既遂是一个难以一致的问题。第三,某些违法中违法人寻求的违法目的与刑法制止该种违法所要保护的权益不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以违法目的是否到达来确认违法是否既遂显然是与刑法保护某种权益的立法精力相左的。正因为存在上述坏处,使得违法目的到达目的与否难以成为衡量违法既遂的具有遍及适用性的规范和依据。

违法既遂的规范终究是什么?笔者认为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应当从立法主旨上去寻求。
咱们知道,刑事立法的底子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并且刑法对每一种详细违法的制止性规则都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关于违法既遂、违法未遂、违法准备等违法完结形状的区分也是从属于这一目的的,其着眼点在于将那些对合法权益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景象差异开来,以便正确地适用惩罚。因而,违法行为对刑法所目的保护的特定权益的客观危害程度,应当成为咱们差异违法准备、违法未遂和违法既遂的总的依据。违法准备与违法未遂的法定边界是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违法”,而是否着手实施违法的本质就在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特定权益是否构成直接要挟(这已成为刑法学界的一致)。违法未遂与违法既遂的法定边界是违法是否“到达目的”,而到达目的与否的本质则在于违法行为对刑法制止该种违法所目的保护的权益是否先有必要形成实践危害。这就是说,违法的既遂规范应当是:违法行为对刑法所目的保护的权益形成了实践危害。这一规范既契合刑法的立法主旨和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又能为违法既遂的确认供给清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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