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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3:42

1995年的《劳作法》未规则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停止状况下付出经济补偿金。2008年的《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在劳作合同停止景象下用人单位仍需付出经济补偿金,但第四十六条只规则用人单位在三种劳作合同停止状况下,负有付出经济补偿金职责,除非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劳作合同法》施行后,为了详细履行法令或补偿部分立法缺点,《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退休年龄,劳作合同停止”。该法令相同未规则用人单位承当付出经济补偿金职责。故按照严厉职责法定准则,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因劳作者到达退休年龄而劳作合同停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担负付出经济补偿金的额定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那么,用关于付出付出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则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一)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停止劳作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能够看出,触及第四十四条的只要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状况下,即不存在“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也不存在“额定付出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则,下列几种状况能够处理退休:(1)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深重体力劳作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作鉴定委员会承认,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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