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1:06
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现了其新创造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我国就其产品请求创造专利(后取得同意)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条约》成员国甲国请求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相同产品请求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请求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请求日至少能够提早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刻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条约》其他成员国请求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我国请求专利已取得同意,甲国也应当同意他的专利请求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有必要派遣甲国本地署理人代为请求专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巴黎条约》中有关专利请求优先权的规则。
选项A正确。依据《巴黎条约》第4条的规则,创造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请求的请求日均为第一次请求的请求日。
选项B过错。依据《巴黎条约》第11条的规则,暂时性维护准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行的或经官方供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暂时维护。如展品全部人在暂时维护期内请求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请求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揭露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请求案时起算。据此可知,依据暂时性维护准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刻点能够作为请求日期。
选项C过错。依据《巴黎条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则,关于外国人的专利请求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王法决议,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请求作出的决议的影响。专利的请求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请求的专利,在后请求是否供给维护、请求的成果怎么,与在先请求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我国请求专利取得了同意,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请求就会取得同意。
选项D过错。《巴黎条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居处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全部不得危害条约特别规则的权力。国民待遇的破例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统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署理人的法律规则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能够保存。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请求人有必要派遣当地国家的署理人署理请求,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条约》答应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派遣署理人作出相关规则。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请求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请求日至少能够提早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刻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条约》其他成员国请求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我国请求专利已取得同意,甲国也应当同意他的专利请求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有必要派遣甲国本地署理人代为请求专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巴黎条约》中有关专利请求优先权的规则。
选项A正确。依据《巴黎条约》第4条的规则,创造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请求的请求日均为第一次请求的请求日。
选项B过错。依据《巴黎条约》第11条的规则,暂时性维护准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行的或经官方供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暂时维护。如展品全部人在暂时维护期内请求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请求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揭露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请求案时起算。据此可知,依据暂时性维护准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刻点能够作为请求日期。
选项C过错。依据《巴黎条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则,关于外国人的专利请求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王法决议,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请求作出的决议的影响。专利的请求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请求的专利,在后请求是否供给维护、请求的成果怎么,与在先请求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我国请求专利取得了同意,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请求就会取得同意。
选项D过错。《巴黎条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居处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全部不得危害条约特别规则的权力。国民待遇的破例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统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署理人的法律规则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能够保存。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请求人有必要派遣当地国家的署理人署理请求,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条约》答应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派遣署理人作出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