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5:08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87-07-29收效日期:1987-07-29发布部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营[198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财政部《关于对公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的收入康复征收营业税的告诉》(财税[1986]76号)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详细问题,现依据全公营业税事务会议评论的定见,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问: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是按完结的建安作业量核算征收,仍是待竣工结算时同时征收?答: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的工程应按实践完结的建筑安装作业量,核算征收营业税。
二、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议价资料价差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议价资料价差款,是指工程造价中的资料价格与实践发作价格的差额,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收入的一部分。对这部分收入应当并入工程收入,按规则征收营业税。
三、问:对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早竣工奖,应否征收营业税?答:抢工费是施工企业应甲方要求而打破常规提早竣工所获得的收入,全优工程奖是因进步了工程质量,依照优质优价的准则而获得的收入,提早竣工奖是施工企业,进步劳动效率在工程规则的竣工时刻曾经提早竣工,按合同规则所获得的提早竣工收入。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早竣工奖,都是承揽建筑安装工程获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问:财政部(财税[1986]76号)文规则,对公营建筑安装企业康复征收营业税。是指1987年1月1日今后签定合同的建筑安装、补葺工程项目。对1987年曾经签定了协议或总合同,1987年1月1日今后又签定详细分项目合同的,以哪个合同为准?答:协议、总合同仅仅概管用,不能据以进行结算,应以详细项目合同为准。但有的协议或总合同签定时已有工程详细结算金额,就凭该协议、总合同结算,不再另签合同的,则应予供认,视为已签定合同。因而,在纳税时应依据详细情况确认。
五、问:1987年曾经现已开端施工,但在1987年1月1日今后补签合同的,是供认既成的现实,仍是以签定合同为准?答:应以合同签定的时刻为准。没有合同先施工,在签定合同时,应当计列税金,依照规则交纳营业税。
六、问:在公营建筑安装企业康复纳税曾经,有些区域对团体建筑安装企业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的照料。公营建筑安装企业康复纳税后,对本来免税的团体建筑安装企业,是否也只对1987年1月1日今后签定合同的工程征收营业税?答:依照税法规则,对团体建筑安装企业在1987年曾经即已征收营业税,有的区域自行确认对团体建筑安装企业免征营业税,是违背一致规则的。因而,对团体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工的收入,不管其合同是何时签定的,均应按规则征收营业税。
七、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收入应按规则征收营业税的告诉》(财税营[1987]34号)告诉,对铁道部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收入,从1987年1月1日起康复征收营业税,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部直属的施工企业仍是铁道部体系的施工企业?答:对公营建筑安装企业康复征收营业税,包含一切的公营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因而,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铁道部体系的施工企业和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