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8:44关于核定征收有必要具有前提条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则,交税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采纳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能够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私行毁掉账簿或许拒不供给交税材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紊乱或许本钱材料、收入凭据、费用凭据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作交税责任,未依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办法包含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可按下列程序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交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判定表》;交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10个作业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20个作业日内,分类逐户检查核实,提出判定定见,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确认;县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30个作业日内,完结复核、确认作业。交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未在规则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交税人现已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确认。
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判定作业每年进行一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进行从头判定。从头判定作业完结前,交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从头判定作业完结后,按从头判定的成果进行调整。
实施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办法的交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没有确认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许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认今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下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认今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交税额,由交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B类)》,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期限内进行交税申报。
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的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应交税额的巨细确认交税人按月或许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办法一经确认,一个交税年度内不得改动。交税人应依照确认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期间实践应交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践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可按上一年度应交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许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预缴。交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则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B类)》,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经营多业的,不管其经营项目是否独自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职业的应税所得率。
咨询员小李提示交税人,在一个交税年度内,税务机关对契合条件的交税人,可及时调整征收办法,实施查账征收。交税人的出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作严重改变,或许应交税所得额或应交税额增减改变到达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认的应交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交税人,应在规则的时限内依照实践经营额或实践应交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申报额超越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的,按申报额缴交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缴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