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0:21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对应征消费税的不同产品规则了3%-50%的份额税率或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一起规则,交税人运营不同税负的应税产品时,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出售数量;未别离核算出售额、出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此,交税人可考虑从以下两个视点进行税收谋划,以防止在消费税兼营行为中承当不用要的税收担负。
一、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出售额和出售数量别离核算
在企业的出产运营中,往往会发作同一企业出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别离出售的状况。这时,企业从下降本身税收担负的视点考虑,应严厉将不同税负产品的出售额和出售数量别离核算,否则将面对对悉数产品一致适用高税率的或许。
例如,某酒厂2002年6月出产并出售粮食白酒100吨,完成出售收入50万元,一起出售酒精50吨,完成出售收入10万元。依照规则,粮食白酒应在交纳25%从价税的根底上再交纳每公斤0.5元的从量税,酒精则依照出售价格的5%交纳消费税。
假如该企业将所出售的白酒和酒精的出售数量和出售额别离核算,那么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为18万元(500000×25% 100×1000×0.5 100000×5%)。假如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别离核算,那么其应从高适用税率,行将悉数产品依照粮食白酒交税,这时企业该月应交纳消费税22.5万元[(500000 100000)×25%十(100 50)×1000×0.5],比本来增加了4.5万元的税收担负。
从理论上讲,“别离核算”似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仍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它要求企业在合同文本规划、存货办理、财政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厉办理。
1.合同文本规划。
假定上述酒厂在7月份与某供销合作社签定的合同中,企业共出售了40吨粮食白酒和40吨酒精,完成出售收入28万元。因为该合同金额较大,企业出售人员只重视出售成绩,未将出售合同中白酒和酒精的出售额别离核算,这样,企业的该项出售就只能悉数按粮食白酒交纳消费税,然后增加了企业税收担负。针对以上问题,触及交纳消费税的企业能够从两方面加强办理:一是加强对出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别离核算对企业的含义;二是规划出规范的合同范本,别离列示所出售不同产品的数量和金额,要求出售人员遵照执行。
2.财政核算。
假如说合同文本规划是企业“别离核算”的根底环节,那么财政核算就能够说是企业“别离核算”的中心环节。首要,企业应加强存货办理,尤其是对各类产品的出库数量应有精确、明晰记载,并以此作为企业别离核算“产品出售本钱”的依据。其次,企业应加强对“产品出售收入”、“产品出售本钱”、“产品出售税金”等科目下二级乃至三级科目的核算,尤其是在企业根底办理较好,已经在出售合同中别离核算不同产品的出售数量和出售金额,以及存货办理也比较完好的状况下,按产品的种类核算以上科目,能够终究完成税法中对“别离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消费品的“成套”出售应稳重
跟着人们日子和消费水平的进步,“成套”消费品的商场需求日益扩展。关于厂家来讲,出售成套消费品,不只能够扩展本企业产品的商场需求,并且还能够增强企业在商场中的竞赛优势。但按规则,交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例如,假定某化妆品公司出产并出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其间销路较好的几种产品的出厂价别离为口红40元、眼影60元、粉饼50、洗面奶30元。别的,该企业新开发润肤霜出厂价为70元。清楚明了,以上产品中前三种归于化妆品,适用30%的消费税率,后两种为护肤护发品,适用8%的消费税率。因而,假如以上产品各出售一件,那么企业应交纳消费税53元(150×30% 100×8%)。
现在该公司为推销其新产品润肤霜,计划将前述几种产品与润肤霜组成节日礼品套装出售,出厂价仍为各个种类出厂价之和,即250元。但此刻,企业每出售一套以上产品,而交纳的消费税增加到75元(250×30%),税负增加了近42%[(75-53)/53]。
因为现行消费税采纳单环节课征准则,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均只在出产、托付加工或进口环节交税。因而,在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就不用再依照较高税率交纳消费税。
关于前述化妆品出产厂家,能够在别离出售以上各种产品的一起,向购货方供给相应的礼盒包装物。当顾客在零售环节购买以上产品时,能够依据需要挑选是否运用礼盒。这样,企业既下降了消费税的担负,又增加了顾客的消费挑选,可谓一箭双雕。
关于一些不适宜在零售环节组合成套的消费品,企业还能够经过独立核算的出售公司进行产品的组合出售。比方,卷烟厂能够在产品出厂后,在再次批发出售之前,将卷烟与其他产品(打火机、钱夹等)组成礼盒,恰当加价后出售。经过将“成套”环节后移,企业防止了就礼盒中非消费税应税产品交纳消费税。如,卷烟厂向独立核算的出售公司出售卷烟,价格为每规范条80元(不含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1号文规则,该卷烟应按45%税率交纳消费税,每条烟应交税36元。
当企业欲将每条卷烟与价值40元的皮带组合成一个礼盒,并以100元的价格出售时,假如以上“成套”行为发作在卷烟厂,那么卷烟厂应就100元的悉数出售价格交纳消费税,每条烟应交税45元,比本来增加了9元。但假如以上“成套”行为发作在卷烟出厂后,由独立核算的出售公司进行,那么卷烟厂每出售一条卷烟,依旧只需交税36元,而出售公司也不用交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