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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3:27
我们都知道我国刑法有卖淫罪,我们是否知道还有诱惑幼女卖淫罪。那么,什么是诱惑幼女卖淫罪呢?诱惑幼女卖淫罪确定是怎么的呢?它的司法解释又是怎么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我们详细的说一说诱惑幼女卖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我们了解什么是诱惑幼女卖淫罪。
一、诱惑幼女卖淫罪
诱惑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使用金钱、物质等手法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诱惑幼女卖淫罪确定
首要,应该是明知被诱惑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所谓诱惑,是指行为人使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钓饵,或许采纳灌注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法,蛊惑、诱惑、劝导、鼓动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投机,与不特定的别人进行性交或许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诱惑幼女向别人卖淫,才干构本钱罪,若是诱惑幼女与自己发作性关系,则应依详细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法仅限于诱惑,若是安排、逼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别离以安排卖淫罪、逼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假如仅仅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建立本罪,仅建立容留、介绍卖淫罪。诱惑幼女卖淫,一起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别离确定为诱惑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施数罪并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首要负责人,使用本单位的条件,诱惑幼女卖淫的,从重处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三、诱惑幼女卖淫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诱惑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使用本单位的条件,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按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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