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2:29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则,但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纳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纳税;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纳税,对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纳税。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包含机关、集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 入包含钱银收入、什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 产所获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则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本钱、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本钱、费用,或许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量累进税率,即:(1)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50%、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