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9:29(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契合税法规则的抵扣规模,在经税务部分同意抵扣之前,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依据实践事务进行挂号,若为外购、自建,则依据金钱的付出状况挑选“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承受出资,则贷记“实收本钱”;若为承受捐献,则贷记“本钱公积”。
若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出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则下是需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因为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能够抵扣,好像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刻差异,笔者以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 或 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相同,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出产的产制品或托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则下是作为视同出售行为,按产制品的价格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本钱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 或 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制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求留意的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归于不得抵扣规模,如非出产运营用,则应将价税兼并悉数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归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便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分同意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呈现作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整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产业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动原用处,归于不行抵扣规模时,如将原出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出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出资、对外捐献以及对外出售等状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挂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