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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1:49
假如违法嫌疑人想要请求取保候审,除了要进行请求之外,还需要交纳必定的保证金才能够。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有明确规则的,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则,一块来了解下。
第一条 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办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取保候审条件的违法嫌疑人决议取保候审时,责令违法嫌疑人为保证其不阻碍、不躲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必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则处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峻暴力违法、团伙违法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过严峻、民愤大等或许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违法嫌疑人,不应当选用取保候审。禁止以钱赎罪,放纵违法嫌疑人。
第四条 公安机关决议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能够依据案子状况,责令其交纳必定数额的保证金。
违法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许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能够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违法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职责人员或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决议取保候审时,能够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 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束缚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不阻碍、不躲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准则。
第六条 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过严厉审阅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
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
第七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违法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或许判处刑罚的轻重等状况,归纳考虑确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依据不同类型案子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认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规范,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批阅的数额规范。其间,结经济违法、侵略产业违法或许其他形成产业损失的违法,能够按涉案数额或许直接产业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认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规范;对其他刑事违法,依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保证金的数额规范能够确认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条 保证金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决议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保证金由违法嫌疑人或许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禁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移用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并吞保证金。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告诉违法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奉告其有必要恪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以及违背规则应当承当的结果,并在《取保候审决议书》上注明。
第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议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许悉数,而且差异景象,责令其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改变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拘捕。
第十二条 决议没收保证金的,应当通过严厉审阅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没收保证金决议书》。决议没收保证金数额的批阅权限,与决议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批阅权限相同。
第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违法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上签字或许盖章。
违法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议,向违法嫌疑人的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的担任人在《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上签字或许盖章。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担任人回绝签字或许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议没收违法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告诉指定银即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则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议。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议吊销或许改变没收保证金决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履行。
第十六条 责令违法嫌疑人从头交纳保证金的,按照本规则关于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或许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在免除取保候审的一起,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交还给违法嫌疑人。
第十八条 决议交还保证金的,应当通过严厉审阅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交还保证金决议书》。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议交还违法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免除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一起,告诉指定的银即将保证金如数交还给违法嫌疑人,并责令违法嫌疑人在《交还保证金决议书》上签字或许盖章。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处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阅、监督和限制,办案部分和审阅部分应当分隔。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决议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间断对案子的侦办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督查、法制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时对本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交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法令活动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交还保证金的法令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决议有错误时,应当予以吊销或许改变。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背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则,对不契合条件的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许私行没收、交还违法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追查直接职责人员和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背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则,对决议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许无故间断对案子的侦办,放纵违法嫌疑人的,按照有关规则对直接职责人员和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移用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并吞保证金的,按照有关规则对直接职责人员和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能够依据本规则,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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