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1:42
【案情回放】
美国UL安全试验所向我国商标局请求注册了“UL”证明商标,注册号为1219955,核定运用的产品类别为第9类,包含电源插头、变压器、电源、整流用电力设备等,该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经过续展,有效期延伸为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
从 2009年开端,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协作出产、出售节能器。张某担任出产,陈某担任出售,然后由陈某依据产品数量向张某支付费用。两被告人在未经美国UL安全试验所答应的情况下,私行在其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上张贴“UL”标识,并将贴有“UL”标识的节能器在商场上出售。
经美国UL安全试验所投诉,两被告人被捕获,并被缉获带有“UL”标识的节能器3740个。经比照,缉获节能器上运用的“UL”标识与美国UL安全试验所的“UL”证明商标标识相同。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判定,缉获的节能器价值234040元。检察机关以两被告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2014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合法经营额达234040元,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其相应的有期徒刑。
【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构成刑事上的冒充注册商标罪。理由是:两被告人未经答应,私行在其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产品上运用已注册的“UL”证明商标,侵害了该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职责。从刑事的视点看,我国刑法所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于1979年构成雏形,并于1997年完善,而那时的商标法只规则了产品商标和服务商规范则,并未规则证明商标,证明商规范则直到2001年第2次修正商标法时才做出规则,依罪刑法定准则,我国刑法不应将证明商标归入到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调整领域。
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但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理由是:美国UL安全试验地点我国商标局注册了“UL”证明商标,“UL”证明商标的效果在于赞誉标示该标识的产品具有杰出的质量确保,可以契合美国UL安全试验所的各项电器检测目标,然后满意顾客对电器产品的安全确保需求。因为两被告人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产品未经检测就标示“UL”证明商标,其实质是以次充好的行为,且该产品自身便是质量低质的不合格产品,故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只构成民事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且情节严峻,还构成刑事上的冒充注册商标罪。理由是:美国UL安全试验所作为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则,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一同,刑法和商标法均规则了冒充注册商标罪,两部法令也未将证明商标扫除出冒充注册商标罪的领域,因而,两被告人冒充证明商标且情节严峻,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来追查其刑事职责。
【法官回应】
冒充证明商标情节严峻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一同新类型的冒充注册商标案子,与以往案子不同的是,被冒充的“UL”商标标识归于“证明商标”。在现在的商标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证明商标”能否成为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刑事保护目标存在较大争议,本案颇值研讨。
1.证明商规范则的内在与功用价值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拟定以来,历经三次修正,直至2001年第2次修正时,才在立法上初次确立了证明商规范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示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令保护”。
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具有监督才干的安排所操控,而由该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运用于其产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料、制作办法、质量或许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证明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证明商标的效果不只是用来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历,更重要的是用来证明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料、制作办法、质量或许其他特定质量;
(2)证明商标是由对某些产品或许服务在所欲证明的事项上具有监督才干的安排请求注册,这种监督才干是一种检验才干、确保才干,只需这样才干发挥证明商标的证明功用,保护顾客的利益;
(3)证明商标持有人不得运用该商标,而只能由被该安排确认的单位或许个人运用,这是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色。
因为证明商标用来确保所运用产品的特定质量,然后有利于企业向商场推销产品,也有利于顾客挑选产品。只需运用人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到达证明商标所要求的规范,且履行了必要手续,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回绝其运用。由具有监控才干的安排注册办理证明商标,将之置于法令保护之下,使出产者、经营者可以依照规则的条件出产产品、供给服务,然后依法调整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运用人之间的联系,以确保产品的质量。
2.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内在与立法演进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只会侵略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会危害顾客的利益,并危害国家正常的商场竞争次序。为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诺言,保护顾客利益,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我国刑法规则冒充别人注册商标情节严峻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该罪的主要特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经济次序的办理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片面方面是成心,过错不能构本钱罪。
我国对冒充注册商标追查刑事职责始于1979年的刑法。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则:“违背商标办理法规,工商企业冒充其他企业现已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 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我国拟定商标法时亦规则了追查冒充注册商标刑事职责的法条。1982年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则,冒充别人注册商标,除补偿被侵权人的危害外,对直接职责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职责。1993年修正后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则,“冒充别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补偿被侵权人的危害外,依法追查刑事职责。”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则,“未经商标示册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补偿被侵权人的危害外,依法追查刑事职责。”2013年第三次商标法修正时,保留了上述第五十九条的规则。
3.将证明商标归入冒充注册商标罪调整的领域不违背罪刑法定准则且有利于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
罪刑法定准则的根本意义是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则不处分,其肯定制止适用类推,可是不制止依法解说。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法令联系的根本法,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商标法所确认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注册商标所包含的调整目标之规模是一个动态的开展过程。依据法令文义解说的办法,刑法所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保护目标之规模,应依据商标法所规则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保护目标规模来确认与调整,而不能机械教条地理解为以刑法拟守时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调整目标来确认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调整目标。由此,虽然冒充注册商标罪是由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拟定,但因为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将证明商标归入注册商标的调整领域,故跟着社会的开展,此刻我国刑法所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注册商标”亦应包含了证明商标。
将证明商标归入冒充注册商标罪调整的领域还有利于保护顾客利益及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以本案“UL”证明商标为例,美国UL安全试验所是国际上最威望的从事安全测验和认证的民间安排之一,其开展产品安全规范已有100多年,专门担任评价产品、物料及体系的安全,每年超越170亿UL标志贴在新产品上,全球各UL分公司每年检测超越1.8万种不同产品。美国UL安全试验所开展的规范75%以上被采用为美国国家规范。依据美王法的规则,美国海关有权回绝没有 UL标志的产品入境。在欧洲,美国UL安全试验所经过其隶属子公司Demko,供给欧洲认证服务,如GS,D标志等。美国UL安全试验所已成为具有国际闻名度的认证安排,具有一整套紧密的安排办理体制、规范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美国UL安全试验所的“UL”证明商标,是该公司作为国际闻名认证安排杰出商誉的表现。包含我国在内的商场,但凡被授权在产品上标示“UL”证明商标的公司,意味着该公司出产的产质量量满意“UL”证明规范各项检测目标的要求,具有杰出的商场诺言确保,为广阔经营者和顾客所信任。
本案两被告人私行在其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上运用“UL”证明商标,情节严峻,该行为不只严峻危害顾客对“UL”证明商标的信任,还严峻打乱我国的商标办理次序,将被告人依冒充注册商标罪予以科罪量刑,有利于保护顾客利益及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
美国UL安全试验所向我国商标局请求注册了“UL”证明商标,注册号为1219955,核定运用的产品类别为第9类,包含电源插头、变压器、电源、整流用电力设备等,该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经过续展,有效期延伸为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
从 2009年开端,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协作出产、出售节能器。张某担任出产,陈某担任出售,然后由陈某依据产品数量向张某支付费用。两被告人在未经美国UL安全试验所答应的情况下,私行在其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上张贴“UL”标识,并将贴有“UL”标识的节能器在商场上出售。
经美国UL安全试验所投诉,两被告人被捕获,并被缉获带有“UL”标识的节能器3740个。经比照,缉获节能器上运用的“UL”标识与美国UL安全试验所的“UL”证明商标标识相同。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判定,缉获的节能器价值234040元。检察机关以两被告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2014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合法经营额达234040元,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其相应的有期徒刑。
【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构成刑事上的冒充注册商标罪。理由是:两被告人未经答应,私行在其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产品上运用已注册的“UL”证明商标,侵害了该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职责。从刑事的视点看,我国刑法所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于1979年构成雏形,并于1997年完善,而那时的商标法只规则了产品商标和服务商规范则,并未规则证明商标,证明商规范则直到2001年第2次修正商标法时才做出规则,依罪刑法定准则,我国刑法不应将证明商标归入到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调整领域。
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但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理由是:美国UL安全试验地点我国商标局注册了“UL”证明商标,“UL”证明商标的效果在于赞誉标示该标识的产品具有杰出的质量确保,可以契合美国UL安全试验所的各项电器检测目标,然后满意顾客对电器产品的安全确保需求。因为两被告人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产品未经检测就标示“UL”证明商标,其实质是以次充好的行为,且该产品自身便是质量低质的不合格产品,故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只构成民事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且情节严峻,还构成刑事上的冒充注册商标罪。理由是:美国UL安全试验所作为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则,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一同,刑法和商标法均规则了冒充注册商标罪,两部法令也未将证明商标扫除出冒充注册商标罪的领域,因而,两被告人冒充证明商标且情节严峻,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来追查其刑事职责。
【法官回应】
冒充证明商标情节严峻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一同新类型的冒充注册商标案子,与以往案子不同的是,被冒充的“UL”商标标识归于“证明商标”。在现在的商标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证明商标”能否成为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刑事保护目标存在较大争议,本案颇值研讨。
1.证明商规范则的内在与功用价值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拟定以来,历经三次修正,直至2001年第2次修正时,才在立法上初次确立了证明商规范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示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令保护”。
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具有监督才干的安排所操控,而由该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运用于其产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料、制作办法、质量或许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证明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证明商标的效果不只是用来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历,更重要的是用来证明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料、制作办法、质量或许其他特定质量;
(2)证明商标是由对某些产品或许服务在所欲证明的事项上具有监督才干的安排请求注册,这种监督才干是一种检验才干、确保才干,只需这样才干发挥证明商标的证明功用,保护顾客的利益;
(3)证明商标持有人不得运用该商标,而只能由被该安排确认的单位或许个人运用,这是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色。
因为证明商标用来确保所运用产品的特定质量,然后有利于企业向商场推销产品,也有利于顾客挑选产品。只需运用人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到达证明商标所要求的规范,且履行了必要手续,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回绝其运用。由具有监控才干的安排注册办理证明商标,将之置于法令保护之下,使出产者、经营者可以依照规则的条件出产产品、供给服务,然后依法调整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运用人之间的联系,以确保产品的质量。
2.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内在与立法演进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只会侵略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会危害顾客的利益,并危害国家正常的商场竞争次序。为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诺言,保护顾客利益,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我国刑法规则冒充别人注册商标情节严峻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该罪的主要特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经济次序的办理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片面方面是成心,过错不能构本钱罪。
我国对冒充注册商标追查刑事职责始于1979年的刑法。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则:“违背商标办理法规,工商企业冒充其他企业现已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 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我国拟定商标法时亦规则了追查冒充注册商标刑事职责的法条。1982年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则,冒充别人注册商标,除补偿被侵权人的危害外,对直接职责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职责。1993年修正后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则,“冒充别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补偿被侵权人的危害外,依法追查刑事职责。”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则,“未经商标示册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补偿被侵权人的危害外,依法追查刑事职责。”2013年第三次商标法修正时,保留了上述第五十九条的规则。
3.将证明商标归入冒充注册商标罪调整的领域不违背罪刑法定准则且有利于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
罪刑法定准则的根本意义是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则不处分,其肯定制止适用类推,可是不制止依法解说。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法令联系的根本法,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商标法所确认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注册商标所包含的调整目标之规模是一个动态的开展过程。依据法令文义解说的办法,刑法所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保护目标之规模,应依据商标法所规则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保护目标规模来确认与调整,而不能机械教条地理解为以刑法拟守时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及调整目标来确认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调整目标。由此,虽然冒充注册商标罪是由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拟定,但因为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将证明商标归入注册商标的调整领域,故跟着社会的开展,此刻我国刑法所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注册商标”亦应包含了证明商标。
将证明商标归入冒充注册商标罪调整的领域还有利于保护顾客利益及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以本案“UL”证明商标为例,美国UL安全试验所是国际上最威望的从事安全测验和认证的民间安排之一,其开展产品安全规范已有100多年,专门担任评价产品、物料及体系的安全,每年超越170亿UL标志贴在新产品上,全球各UL分公司每年检测超越1.8万种不同产品。美国UL安全试验所开展的规范75%以上被采用为美国国家规范。依据美王法的规则,美国海关有权回绝没有 UL标志的产品入境。在欧洲,美国UL安全试验所经过其隶属子公司Demko,供给欧洲认证服务,如GS,D标志等。美国UL安全试验所已成为具有国际闻名度的认证安排,具有一整套紧密的安排办理体制、规范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美国UL安全试验所的“UL”证明商标,是该公司作为国际闻名认证安排杰出商誉的表现。包含我国在内的商场,但凡被授权在产品上标示“UL”证明商标的公司,意味着该公司出产的产质量量满意“UL”证明规范各项检测目标的要求,具有杰出的商场诺言确保,为广阔经营者和顾客所信任。
本案两被告人私行在其出产、出售的节能器上运用“UL”证明商标,情节严峻,该行为不只严峻危害顾客对“UL”证明商标的信任,还严峻打乱我国的商标办理次序,将被告人依冒充注册商标罪予以科罪量刑,有利于保护顾客利益及保护公正的商场竞争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