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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0:55

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一起启用“我国国际商会裁定院”称号)是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平地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裁定组织。裁定委员会是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议,于1956年4月建立的,其时称号为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裁定委员会的裁定程序暂行规矩。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今后,为了习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开展的需求,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自2000年10 月1日起一起启用“我国国际商会裁定院”称号。
裁定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开展的需求,裁定委员会别离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建立了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裁定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共同的全体,是一个裁定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运用相同的《裁定规矩》和《裁定员名册》,在全体上享有一个裁定管辖权。
通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裁定委员会以其独立、公平、高效的裁定作业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遍及信任,现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国际商事裁定组织之一。裁定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国际其他裁定组织的前列,案子当事人触及除我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裁定判决的公平性得到了国内外的共同供认,裁定判决在香港的实行率达到了99%以上,裁定判决能够根据联合国《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决的条约》(纽约条约)在国际上140多个国家得到供认和实行。
组织设置及功能
裁定委员会设声誉主任一人、声誉副主任一至三人,参谋若干人,由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国际商会约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裁定委员会在组织组织上实施委员会准则,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实行裁定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受主任的托付能够实行主任的责任。
裁定委员会总会和分会建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别离在总会秘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裁定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业务。
裁定委员会还建立三个专门裁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事例修改委员会和裁定员资历检查查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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