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物业前期介入费是否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3:49问:我单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税务机关提出,我公司在开发直接费中列支的“物业前期介入费”(物业公司前期在工地派人工程人员监督工程发作的费用)和“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出售和工程合同所需贴花)不得列入开发直接费,请问这样做是否有根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列的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详细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本钱,是指交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践发作的本钱(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本钱),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开发直接费用。
开发直接费用,是指直接安排、办理开发项目发作的费用,包含薪酬、员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作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则,开发直接费用是你公司直接安排、办理开发项目发作的费用。物业公司前期在工地派工程人员监督工程发作的费用不属于你公司发作的费用,不属于开发直接费用,不能作为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你公司交纳的印花税、工程合同所需贴花、土地使用税不属于直接安排、办理开发项目发作的费用,不属于开发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攻略》附录会计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规则:
办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安排和办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作的办理费用,包含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作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办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办理中发作的或许应由企业一致担负的公司经费(包含行政办理部门员工薪酬及福利费、物料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含董事会成员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延聘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参谋费)、诉讼费、事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能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讨费用、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规则,你公司交纳的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应在“办理费用”科目中列支。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列的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详细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出售费用、办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财务制度的规则,将其交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已列入办理费用中的,在核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再扣除。其他土地增值税交税人在核算土地增值额时,答应扣除在转让房地产时已交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