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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要怎样提出复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3:25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对驳回恳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恳求人。商标注册恳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告诉恳求人。
恳求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交《商标注册恳求驳回复审恳求书》,一起附送商标局驳回注册恳求决定书副本及其他依据资料。
商标评定委员会收到恳求书后,经审查,对契合受理条件的恳求予以受理;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恳求,不予受理,书面告诉恳求人并说明理由;需求补正的,告诉恳求人自收到告诉之日起 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契合规则的,商标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告诉恳求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书面告诉恳求人。商标评定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定恳求后,发现不契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告诉恳求人并说明理由。
恳求人需求在提出评定恳求后弥补有关依据资料的,应当在恳求书中声明,并自提交恳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抛弃弥补有关依据资料。
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针对恳求人驳回复审恳求的现实、理由及恳求进行评定,经调查核实后,作出驳回复审裁决。裁决成果应书面告诉驳回复审恳求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2条; 《商标法施行法令》第30、3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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