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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1:52

保险合同的诚笃信誉准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誉准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此规则能够理解为在合同实行问题大将诚笃信誉作为基本准则的承认。从字面上看,诚笃信誉准则便是要求人们在商场活动中考究信誉,遵循许诺,诚笃不欺,在不危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寻求自己的利益,以“诚笃商人”的形象参与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笃信誉准则并没有确认的内在,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即它实际上是一个笼统的法令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认,有待于就特定案子予以详细化,并跟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批改自己的价值观和品德规范。从功用上看,诚笃信誉准则兼有法令调理和品德调理的两层功用,在当事人就合同发作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正裁量权,好像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能够由法官依据合同实行过程中呈现的详细情况,作出不同的解说,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责任。有人以为诚笃信誉准则表现的是人们能够等待的买卖的根底;也有人以为诚笃信誉准则是统筹当事人两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谐和;还有观念以为诚笃信誉准则旨在追求利益的公正,而公正便是商场买卖中的品德。究其本质,法令不过是借用了“诚笃信誉”这个带有激烈品德颜色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买卖,完成买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用,是一种高明的法令技能。
诚笃信誉准则开始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实行合同的基本准则加以规则。跟着社会的开展、商场经济实践的丰厚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要恪守诚笃信誉才是保护当事人本身利益的最佳方法,才是买卖成功的最好保证。因而,诚笃信誉准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不只适用于合同的实行,并且扩及合同的缔结、解说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权力的行使及责任的实行,成为整个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准则。因而,诚笃信誉准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致民法的最高辅导准则,被称之为“帝王准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则了诚笃信誉准则,辅导一切权力的行使和一切责任的实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准则加以规则。
依据诚笃信誉准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实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债款人不得实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景象,债权人能够恳求吊销合同;
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责任的合同中,债款人于交给物之前,应以仁慈管理人的留意,妥善保存该物;
3.在发作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行或许不能按预订条件实行时,债款人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以便两边洽谈处理合同债款;
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则清晰时,债款人应依公正准则并考虑现实情况合理实行。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笃信誉准则作了详细化规则,即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和保护等责任。在传统民法上,这些根据诚笃信誉准则而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开展起来的责任被称为附随责任。此类责任并非自始确认,而是跟着合同的开展,于详细景象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作,而不受合同类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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