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9:5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家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布告)规则,企业搬家期间新置办的各类财物,应按有关规则,核算承认财物的计税本钱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作的置办财物开销,不得从搬家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布告)规则,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布告收效前即2012年10月1日前现已签定搬家协议且没有完结搬家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家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置办的各类财物,能够作为搬家开销,从搬家收入中扣除。但置办的各类财物,应除掉该搬家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财物的计税根底,并按规则核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布告收效后签定搬家协议的政策性搬家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布告有关规则实行。
该企业的搬家协议签定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布告收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布告的规则,发作的置办财物开销不得从搬家收入中扣除,应承认搬家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因国家建设需求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求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指因城市施行规划、国家建设的需求而被政府同意征用的房产或回收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施行规划、国家建设的需求而搬家,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对比本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为实践征管中对“城市施行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求”难以精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进一步作出解说,因“城市施行规划”而搬家,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发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遭到必定损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已批阅经过的城市规划承认进行搬家的状况;因“国家建设的需求”而搬家,指因施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同意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家的状况。
该企业因市政规划施行的全体搬家如契合财税〔2006〕21号文件的相关规则,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需求留意的是,享用该免税待遇时,还应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则实行必要的免税批阅手续。企业需求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企业搬家的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批阅手续,批阅经往后才能够享用免税待遇。
营业税及其附加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则,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而,企业政策性搬家补偿收入不需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