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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9:02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办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子状况。律师有权为其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指控。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的,延聘的律师能够为其请求取保候审。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犯罪嫌疑人延聘律师,应当经侦办机关赞同。律师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办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能够派员在场。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赞同。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子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受托付的律师在公安、检察院能够提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定见;在法院能够对全案依据和案子状况宣布争辩定见,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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