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23:50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33条规则,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
2.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许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许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许检察院处理案子的诉讼代理人或许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爱人,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许监察员处理案子的诉讼代理人或许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