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十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4:36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供给别人运用但不构成权益性出资,或许因别人占用本企业资金获得的收入,包含存款利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利息收入的规则。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中的“利息收入”作的细化阐明。企业所得税法只将“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方式,但并未详细解说何为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究竟包含那些品种?这便是本条所要答复的问题。
原内资税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则:“法令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交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本条对上述规则进行了修正完善,将利息收入界说是指企业将资金供给别人运用但不构成权益性出资,或许因别人占用本企业资金获得的收入,包含存款利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这样归纳更为全面、详细。
一、“利息”的内在和外延
利息收入一般理解为企业为别人供给借款而按照约好利率获得的酬劳,即借款资金的价格。此外,实践中还或许存在其他方式的、实际效果同等于资金假贷的行为。因此本条有必要对“利息”的界说作出从宽解说,尽量掩盖一切的同类状况。
本条规则的利息首要包含两品种型:
(一)企业将资金供给别人运用但不构成权益性出资。企业将资金供给别人运用,或许是假贷行为,也或许是股权出资行为。股权出资即权益性出资是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企业净资产的一切权而进行的出资,一般是股权出资。而利息则是债务出资获得的收益,即按照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完成的出资报答。利息依据法令规则或许合同约好,能够分期(每月或每年)交给或许在回收本金时以及其他时刻一次性交给。
(二)因企业的资金被别人占用而从别人获得的收入。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采纳假贷方式,但由于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因此发生同等假贷行为的法令结果,即该企业应当按照法令规则或许两边约好的利率向供给资金的企业付出相当于利息的酬劳。而这部分酬劳也应归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