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共犯结果既遂中是否存在犯罪预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9:02
【出处】听讼网
【关键词】一同违法;掠夺;准备;主从犯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根本案情:2009年末,刘某纠合提某、郭某预谋掠夺其公司老板宋某金钱,刘某供给了宋某的相关信息并带提某到唐山宋某的公司踩点,随后提某找到姜某、郭某在廊坊市华森商城购买了帽子、刀子等作案工具后,来到宋某的公司门口进行蹲守,准备施行掠夺,未果后回来廊坊。过后,姜某自己预谋掠夺宋某。2010年6月26日22时许,姜某叫上姜某某和提某某,带着刀子、帽子、眼镜等作案工具,乘坐提某某租借的轿车来到宋某公司,见公司已关门,就到宋某寓居的小区寻觅,清晨左右没有找到宋某,就开车回到廊坊。次日10时30分许,三人再次来到宋某公司门口守候,下午见宋某回到公司后又出去,遂盯梢宋某至天将亮,见没有机会下手后,又回来宋某公司斜对面商场南门门口蹲守。3月28日7时30分左右,提某某开车在外接应,姜某和姜某某闯入宋某公司的工作室内,持刀抢走宋某现金4000元及钻戒一枚。
不合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关于一同违法,只需部分共监犯的行为导致法定成果而呈现既遂状况,则对其他共监犯均以既遂论处,即部分施行悉数职责”,故本案中六人应以掠夺罪既遂论;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提某、郭某三人构成掠夺罪准备,姜某、姜某某、提某某三人构成掠夺罪既遂。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法理分析:此案需求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之一:一同违法的概念、内在
一同成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监犯都明知一同违法行为的内容、社会含义与损害成果,并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二是共监犯片面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监犯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登时施行违法,是在和别人一同一同违法。本案中刘某供给了其公司老板宋某的相关信息并带提某到宋某的公司踩点,是掠夺犯意的发起者,随后提某找到姜某、郭某,准备掠夺宋某,由于没有找到人而未达到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刘某、提某、郭某三人构成掠夺共犯,当无疑义,至于姜某,归于在商议怎么掠夺之后,应提某约请事中参加,亦建立共犯联系。
问题之二:姜某的行为是否是另起犯意,怎么界定
违法成心详细内容的确认,是确定违法行为性质及其详细罪名的必要条件,而要澄清这一问题,有必要差异什么是犯意转化什么是另起犯意。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违法行为过程中,改动违法成心一般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有两种景象:1、准备阶段的此犯意在施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即行为人以此犯意施行违法的准备行为,却以彼犯意施行违法的施行行为;2、在施行违法过程中的犯意改变。另起犯意是指在施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呈现,中止原违法行为而另起其他违法成心,施行另一个违法行为,此原则上施行数罪并罚。二者的首要差异有:1、犯意转化实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仍为一罪;另起犯意是在前一违法行为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施行其他违法行为,多为数罪。2、前一违法行为是否现已中止下来。犯意转化是前一违法行为正在持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改变;另起犯意是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现已中止后的暂时起意。3、违法目标是否为同一目标。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目标而存在的,另起犯意能够针对同一或不同目标(本案中姜某的行为便是针对同一目标)。4、违法客体损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犯意转化景象下,前后犯意所损害的法益是同一或同类的;另起犯意前后所损害的法益大都情况下是不相同的。(注:并没有彻底扫除相同景象。)本案中提某、郭某在掠夺未果后,不再有掠夺的犯意,归于掠夺准备阶段。在这之后,姜某在提某、郭某掠夺行为现已中止后,由于贪财,自己暂时起意掠夺,归于另起犯意的行为(只不过其针对的目标仍为宋某,才导致在差异共犯理论上存在了争议),应当予以独自点评。且姜某某、提某某二人都是在掠夺过程中知道是掠夺而持续参加,没有与刘某、提某、郭某三人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特别共犯的构成要件,对刘某、提某、郭某三人以部分施行悉数职责”惩办,显失公正,故对姜某、姜某某、提某某三人的行为独自确定量刑恰当。
【关键词】一同违法;掠夺;准备;主从犯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根本案情:2009年末,刘某纠合提某、郭某预谋掠夺其公司老板宋某金钱,刘某供给了宋某的相关信息并带提某到唐山宋某的公司踩点,随后提某找到姜某、郭某在廊坊市华森商城购买了帽子、刀子等作案工具后,来到宋某的公司门口进行蹲守,准备施行掠夺,未果后回来廊坊。过后,姜某自己预谋掠夺宋某。2010年6月26日22时许,姜某叫上姜某某和提某某,带着刀子、帽子、眼镜等作案工具,乘坐提某某租借的轿车来到宋某公司,见公司已关门,就到宋某寓居的小区寻觅,清晨左右没有找到宋某,就开车回到廊坊。次日10时30分许,三人再次来到宋某公司门口守候,下午见宋某回到公司后又出去,遂盯梢宋某至天将亮,见没有机会下手后,又回来宋某公司斜对面商场南门门口蹲守。3月28日7时30分左右,提某某开车在外接应,姜某和姜某某闯入宋某公司的工作室内,持刀抢走宋某现金4000元及钻戒一枚。
不合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关于一同违法,只需部分共监犯的行为导致法定成果而呈现既遂状况,则对其他共监犯均以既遂论处,即部分施行悉数职责”,故本案中六人应以掠夺罪既遂论;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提某、郭某三人构成掠夺罪准备,姜某、姜某某、提某某三人构成掠夺罪既遂。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法理分析:此案需求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之一:一同违法的概念、内在
一同成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监犯都明知一同违法行为的内容、社会含义与损害成果,并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二是共监犯片面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监犯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登时施行违法,是在和别人一同一同违法。本案中刘某供给了其公司老板宋某的相关信息并带提某到宋某的公司踩点,是掠夺犯意的发起者,随后提某找到姜某、郭某,准备掠夺宋某,由于没有找到人而未达到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刘某、提某、郭某三人构成掠夺共犯,当无疑义,至于姜某,归于在商议怎么掠夺之后,应提某约请事中参加,亦建立共犯联系。
问题之二:姜某的行为是否是另起犯意,怎么界定
违法成心详细内容的确认,是确定违法行为性质及其详细罪名的必要条件,而要澄清这一问题,有必要差异什么是犯意转化什么是另起犯意。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违法行为过程中,改动违法成心一般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有两种景象:1、准备阶段的此犯意在施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即行为人以此犯意施行违法的准备行为,却以彼犯意施行违法的施行行为;2、在施行违法过程中的犯意改变。另起犯意是指在施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呈现,中止原违法行为而另起其他违法成心,施行另一个违法行为,此原则上施行数罪并罚。二者的首要差异有:1、犯意转化实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仍为一罪;另起犯意是在前一违法行为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施行其他违法行为,多为数罪。2、前一违法行为是否现已中止下来。犯意转化是前一违法行为正在持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改变;另起犯意是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现已中止后的暂时起意。3、违法目标是否为同一目标。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目标而存在的,另起犯意能够针对同一或不同目标(本案中姜某的行为便是针对同一目标)。4、违法客体损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犯意转化景象下,前后犯意所损害的法益是同一或同类的;另起犯意前后所损害的法益大都情况下是不相同的。(注:并没有彻底扫除相同景象。)本案中提某、郭某在掠夺未果后,不再有掠夺的犯意,归于掠夺准备阶段。在这之后,姜某在提某、郭某掠夺行为现已中止后,由于贪财,自己暂时起意掠夺,归于另起犯意的行为(只不过其针对的目标仍为宋某,才导致在差异共犯理论上存在了争议),应当予以独自点评。且姜某某、提某某二人都是在掠夺过程中知道是掠夺而持续参加,没有与刘某、提某、郭某三人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特别共犯的构成要件,对刘某、提某、郭某三人以部分施行悉数职责”惩办,显失公正,故对姜某、姜某某、提某某三人的行为独自确定量刑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