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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限制的告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6:33
《劳作合同法》强化了对劳作者权力约束的奉告权
劳作者对用工单位触及劳作者的办理办法享有明知权。
《劳作合同法》第四条规则: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有关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或与工会或与员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工会或许员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洽谈予以修正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严重事项决议公示,或许奉告劳作者。
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损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
这些规则强调了劳作者对自己权益的明知权和用工单位对劳作者的明知权。曩昔许多用工单位拟定的触及劳作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往往不向劳作者明示,一旦发作劳作争议,就会导致劳资纠纷。《劳作合同法》规则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未奉告和明示,对劳作者无效。一旦发作劳作争议,用工单位也将由于是否明示而承当不同的法律责任结果。
反之,第八条一起强调了企业对劳作者的明知权,即“假如劳作者未照实向用人单位奉告与劳作合同联系有严重联系的现实,则对用工单位无效。”,这条规则主要是指劳作者的健康状况、是否有其他劳作联系和与其他企业有无竞业约束合平等状况、家庭根本状况、家庭住址与用工单位的通行道路状况等等。这些状况对实行劳作合同至关重要,所以企业享有明知权。如劳作者在签定劳作合一起隐瞒了这些状况,影响了劳作合同的实行,则由劳作者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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