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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2:21
(1)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成婚、两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处理的,男女两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地点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2)请求成婚挂号的男女两边,面别离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所需证件
A 自己户口地点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 地点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乡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己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和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所需证件
A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船员证;
B 我司法行证机关托付的香港律师承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请求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挂号成婚的声明书;
C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地点组织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A、B项规则的证明。
此外,华裔、港澳同在请求成婚挂号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工作或牢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挂号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客籍挂号成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客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己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状况的亲朋为其出具的无爱人确保。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爱人的逝世证件;有过同居联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联系的协议书。
(3)关于来自和我无外交联系国家(区域)的华裔同国内公民之间请求成婚挂号的,须持有经华裔寓居国(区域)公证组织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裔寓居国都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爱人证明;获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依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状况的亲朋为其出具的无爱人确保,以及自己出具无爱人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分会同侨务部分检查后,可予以成婚挂号。
(4)请求婚姻挂号的男女两边,对婚姻挂号机关所要了解的状况,有必要照实供给。成心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处理婚姻挂号所运用的成婚请求书和成婚证,均须贴有两边当事人的相片。成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挂号专用章。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婚姻挂号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挂号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自己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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