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遗产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3:40香港在2006年废除了遗产税。1932年至2006年间,香港遗产税的状况如下:
1、课税规模与目标
香港遗产税征收规模涉及面很广泛,凡死者留下的全部产业,除规则准予豁免外,均应纳税。产业的界说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力、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力等,但不在香港的产业不纳税。
2、香港遗产税规则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则,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便是进步一次,实际上在不断下降遗产税的税率。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便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核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则,如生前的赠与或付出如果在死者逝世之日的3年前实施,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则,如任何人士逝世时所留传的物资、产业,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逝世后五年内,承受遗产者也逝世的,后死者留传的所承继遗产可给予必定程度的减免。
3、税率
遗产税选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通过屡次调整,根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步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向保持在5%-2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