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怎么征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0:26【问】某企业日常出产需求储藏必定的物资,所以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早将货品囤放在企业的仓库里。动用这些物资时,由供货商开具发票,企业再付出货款,但按购进金额1.5%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从敷衍供货商的货款中扣收。2007年,该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60000元。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怎么交税?
【答】依据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依照以下准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供给必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现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必定份额、金额、数量核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依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则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核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获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告诉自2004年7月1日起履行。本告诉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交税处理,对比本告诉的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