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1:57
稳妥合同依据不同的规范,能够对稳妥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定值稳妥合同和不定值稳妥合同
定值稳妥合同是指由两边当事人事前确认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稳妥合同。不定值稳妥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不预先确认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仅载明须至风险事端发作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认其丢失的稳妥合同。
(二)补偿性稳妥合同和给付性稳妥合同
补偿性稳妥合同是指在风险事端发作时,由稳妥人鉴定被稳妥人的实践丢失然后付出稳妥金的的稳妥合同。给付性稳妥合同归于非补偿性稳妥合同,大多数人身稳妥合同归于非补偿性稳妥合同,由于作为人身稳妥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和健康难以用价值衡量,也是无法补偿的。因而人身稳妥合同一般依据投保人的实践需要和交给稳妥费的才能确认一个稳妥金额,当风险事端发作时,有稳妥人依照事前确认的稳妥金额承当给付职责。
(三)特定风险稳妥合同和全部风险稳妥合同
特定风险稳妥合同是指稳妥人仅承当特定的一种或数种风险的稳妥合同。全部风险稳妥合同是指稳妥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罗列的在外职责之外的全部风险。
(四)单个稳妥合同和调集稳妥合同
单个稳妥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为稳妥标的而缔结的稳妥合同。调集稳妥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物为标的而缔结的稳妥合同。
(五)特定稳妥合同与总括稳妥合同
特定稳妥合同是指以特定的稳妥标的缔结的稳妥合同。总括稳妥合同是指没有特定稳妥标的,仅在必定规范所限制的范围内,泛指某类稳妥标的而投保必定金额的稳妥合同。
(一)定值稳妥合同和不定值稳妥合同
定值稳妥合同是指由两边当事人事前确认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稳妥合同。不定值稳妥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不预先确认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仅载明须至风险事端发作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认其丢失的稳妥合同。
(二)补偿性稳妥合同和给付性稳妥合同
补偿性稳妥合同是指在风险事端发作时,由稳妥人鉴定被稳妥人的实践丢失然后付出稳妥金的的稳妥合同。给付性稳妥合同归于非补偿性稳妥合同,大多数人身稳妥合同归于非补偿性稳妥合同,由于作为人身稳妥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和健康难以用价值衡量,也是无法补偿的。因而人身稳妥合同一般依据投保人的实践需要和交给稳妥费的才能确认一个稳妥金额,当风险事端发作时,有稳妥人依照事前确认的稳妥金额承当给付职责。
(三)特定风险稳妥合同和全部风险稳妥合同
特定风险稳妥合同是指稳妥人仅承当特定的一种或数种风险的稳妥合同。全部风险稳妥合同是指稳妥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罗列的在外职责之外的全部风险。
(四)单个稳妥合同和调集稳妥合同
单个稳妥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为稳妥标的而缔结的稳妥合同。调集稳妥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物为标的而缔结的稳妥合同。
(五)特定稳妥合同与总括稳妥合同
特定稳妥合同是指以特定的稳妥标的缔结的稳妥合同。总括稳妥合同是指没有特定稳妥标的,仅在必定规范所限制的范围内,泛指某类稳妥标的而投保必定金额的稳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