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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9:10

跟着乡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在打工过程中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逝世的工作时有发生,申述到当地法院的抚养费、补偿金胶葛也多了起来。乡村妇女吴海燕就打起了这样的官司。
23岁的乡村少妇吴海燕是江西省玉山县六都乡郑家墩村的乡民。2006年1月,她和比自己大两岁的同村青年姚二民挂号成婚。成婚还不到两年,她却和她的公婆及大伯子打起了官司。
工作是这样的:新婚不久,姚二民即到浙江省慈溪市打工。2006年9月1日,姚二民驾驭摩托车在慈溪市长河镇长河工业园区与一辆帕萨特轿车迎面相撞,遭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这时吴海燕正怀有5个月的身孕,得此凶讯,如五雷轰顶。这起交通事故,经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停,由帕萨特轿车车建议某一次性补偿姚二民的家族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人民币30万元。扣除姚二民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逝世后的丧葬费、死者亲属交游处理后事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计6万元,剩下的24万元补偿金由吴海燕代表死者家族领回。
2006年10月12日,吴海燕和姚二民的爸爸妈妈坐在一同,商议这24万元的处理方法,就24万元补偿金的切割问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书》。《协议书》约好:1。姚二民的爸爸妈妈应得13。5万元,其间包括姚二民未出世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2。吴海燕应得10。5万元,吴海燕从中已领走7万元,尚欠3。5万元,待吴海燕产后经医师承认婴儿正常后付清;3。吴海燕在医院出产的费用由姚二民兄长姚大民担负500元,超出部分由吴海燕自傲。
2007年1月23日,吴海燕在玉山县博爱医院产下了一男婴,取名姚继业。婴儿出世时,呈重度唇腭裂。姚二民的爸爸妈妈见婴儿有先天残疾,便说婴儿非其子姚二民与吴海燕所生,并回绝依照《协议书》约好实行,即不将姚继业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交付给吴海燕,更不将应属吴海燕一切的尚欠部分补偿款交付给吴海燕。姚大民也不按协议约好付出500元生育费用。
尔后,吴海燕屡次抱着婴儿欲回公婆家,均遭到回绝。无可奈何,遂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将其公公、婆婆及大伯子姚大民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公、婆当即返还尚欠的补偿款3。5万元及被抚养人姚继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判令姚大民付出吴海燕生育费用500元。
玉山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就姚二民逝世所取得的补偿金分配问题达成了共同的协议,该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原、被告两边均应按协议约好实行义务。原告吴海燕之子姚继业的抚养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其母亲予以保管,抚养费的金额应按交警队调停书中确认的66230元的50%核算。原告要求返还姚继业抚养费应予支撑,即应该返还33115元;对原告吴海燕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好实行义务的恳求依法予以支撑。遂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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