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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的劳动能力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7:40
发作工伤后的劳作能力   
1.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2.劳作能力判定是指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等级判定。
劳作功能妨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日子自理妨碍分为三个等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和日子部分不能自理。
劳作能力判定规范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
3.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工伤确定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4.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组织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
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5.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6.劳作能力判定作业应当客观、公平。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许参与判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7.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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