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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之机动车一方责任承担的原则(山东省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3:40
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超越交通事端强制保险职责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但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机动车一方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端悉数职责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端首要职责的,承当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补偿职责;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端平等职责的,承当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补偿职责;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端非必须职责的,承当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补偿职责。
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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