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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8:21
「案情」原告: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地址:石狮市蚶江镇。法定代表人:郭建奇,司理。被告: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地址:福州市五一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思腾,司理。被告:林贻发,男,41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乡桥锦头村。被告:林贻泉,男,43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被告:林贻风,男,39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被告:林贻明,男,35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被告:林贻木,男,24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1990年12月22日,原告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下称船务公司)驻汕头办事处(该办事处未经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挂号注册)与汕头市金砂区客货运送公司(下称客货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上运送合同,约好由办事处担任将客货公司的500吨棕油,由汕头运至福州。同月25日,办事处将其间354.147吨(1171桶)棕油交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下称福利公司)福利2号船承运,并预借给福利2号船3500元,运费按30元/吨核算。福利2号船在运送途中,于福建省晋江县海面触礁停滞,形成60桶棕油丢失。办事处依运送合同补偿客货公司棕油丢失37753.20元后,因向福利公司追索不成,遂由船务公司申述至厦门海事法院。船务公司诉称:福利公司应补偿其向客货公司付出的补偿费,并偿还预借给福利2号船的3500元告贷。福利公司辩称:福利2号船是林贻发等11名农人集资购买的一艘运送船。为处理船只挂号和获准运营滨海运送问题,林贻发等与本公司于1989年10月10日达到树立从属办理联系的协议,由本公司向林贻发等供给“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福利2号船”字样的印章予以运用,期限一年。至1990年10月1日,两边的从属联系届满,本公司已书面通知林贻发等偿还印章,但未能回收,林贻发等持续运用此章,并用此章承运了原告驻汕头办事处的货品。林贻发等在两边从属联系已停止的情况下,持续运用该印章对外营运,系盗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悉数结果,应由林贻发等人承当,与本公司无关。要求法院改变被告为林贻发等。「审判」厦门海事法院查明:上述现实及福利公司辩诉现实。福利2号船发作本起海事事端时,有林贻发、蔡孝友等合伙人11人。事端发作后,蔡孝友等6人退伙。因退伙时原告没有申述,故退伙协议未触及本起海事事端债款。已退伙的6人中,1人出国营生,1人被公安部门收审,其他4人受雇在外,且个个家境困难,债台高筑。福利2号船现有合伙人林贻发等5人,该5人是有必要一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而,依法追加为一同被告参与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以为:船务公司驻汕头办事处未经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挂号注册,林贻发等福利2号船合伙人明知与福利公司的从属办理联系已停止,仍用该公司供给的印章进行经济活动,故两边缔结的运送合同无效。船务公司的丢失应由福利2号船原11名合伙人一同补偿。鉴于现在林贻发等5人实践占有并运用该船,有必定补偿才能,且合伙人之间对合伙期间的债款负连带补偿职责,因而,林贻发等5人应先予补偿原告的丢失。林贻发等5人补偿后,对其多承当的部分,有权向其他6名原合伙人追偿。福利公司未及时回收带有本公司字样的事务印章,对船务公司遭到的丢失,应负连带职责。经调停,当事人于1992年2月18日自愿达到如下调停协议:一、林贻发、林贻泉、林贻风、林贻明、林贻木补偿船务公司经济丢失22000元,福利公司承当连带职责。二、补偿金分三期偿付:1992年3月20日曾经付7000元;1992年4月12日曾经付7000元;1992年5月12日曾经付8000元。「分析」本案是一同水上货品运送损害补偿纠纷案。承运人在运送途中因海事形成货品灭失,因为不存在免责条件,又与协议无效无关,故应对托运人的经济丢失承当悉数补偿职责。仅从这一现实看,案子好像简略而清楚。但是因为福利公司和福利2号船之间以及该船合伙人内部联系发作的改变,又使本案在诉讼主体及其法律联系方面变得较为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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