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过世后其妻子和子女对宅基地是否具有使用权和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21:03宅基地运用权指的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上缔造个人住所的权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一切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引,有权力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
法令咨询:
总共3处祖宅基地, 当年口头分居哥哥他要2处祖宅基地,弟弟一处祖宅基地,天有不测风云,在97年弟弟病身后其妻子女一向也还寓居在那里,直到2000年生活条件好了,搬新家,然后9年弟弟的房子一向由弟弟的妻子租借房子,租金也是弟弟的妻子一切,弟弟的妻子把房子倒了想从头盖,可哥哥和嫂子就联合来说弟弟的房子是归于他的,强行阻扰弟媳盖新房,让弟媳偿还他,弟弟的姐姐也从外地赶回说弟弟运用的宅基地也有她的份,要求平分弟弟的宅基地把房分红3分(哥哥,姐姐,弟弟的妻子)这样无理的要求,祖宅基地没有方单,没有土地运用证,弟媳没有理由承继祖宅基地吗?运用了33年的宅基地现在拆了要从头盖的宅基地弟媳没有运用权吗?伯父和小姑有理由来平分弟弟身后的祖宅基地吗?
听讼网律师回答:
宅基地不能承继,但能够运用,运用是在有房的前提下,该宅基地和房子适当所以在婚后所得,所以弟弟身后,弟弟的妻子首要享有该房子一切权的一半,剩余的一半由弟弟的妻子和他们的孩子承继切割,经过承继房子取得宅基地的运用权。翻建也只要弟弟的妻子和他们的孩子决议,其他人包含哥哥,姐姐,伯父小姑无权切割。
相关法令知识:
宅基地运用权的变化
宅基地转让、租借的,不得再请求宅基地;
权力人转让房子及其宅基地运用权的,应当将房子及宅基地运用权转让给本团体经济安排内契合建房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子及宅基地运用权后,宅基地运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触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处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所房子,不只能够用于寓居,也能够用于从事家庭出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请求取得宅基地运用权后,满两年未建造房子的或房子崩塌、撤除两年以上未康复运用的,其宅基地运用权由团体经济安排无偿回收。
《物权法》第153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乡村乡民要取得宅基地运用权,应经过请求并取得有权机关的赞同。去的宅基地运用权有必要具有如下条件:
榜首,有必要具有乡民资历。请求人有必要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寓居的,因国家或乡(镇)建造需求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许在乡村落户需建住所而无宅基地的状况的的乡民。
第二,请求人提出请求。乡民首要向所在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提出请求,团体经济安排赞同后将请求提交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假如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则,报省级人民政府赞同,并处理农用土地转用赞同手续。
宅基地运用权只能由宅基地运用权人行使,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损毁宅基地。宅基地运用权有用转让,有必要满意下列条件:
榜首,转让行为应征的本团体经济安排赞同;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宅和宅基地,且契合宅基地运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天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运用权消除。比如呈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天然灾害形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运用权天然消除。《物权法》第154条规则,对失掉宅基地的乡民,应当从头分配宅基地。这儿的“失掉宅基地”除了天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景象外,还包含团体经济安排回收宅基地或许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掉宅基地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