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7:07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则,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榜首,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复议决议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法定申述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则。第二,特别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因为不属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超越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约束而不能提申述讼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