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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2:25
发布部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1996年4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1996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赞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立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四章股权设置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七章改变与停止第八章法令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法令地位,保证企业、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和促进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是指股东按照协议,各自以钱银、什物、技能等作为股份投入,兼有协作制与股份制特色、实施劳作协作与本钱协作相结合的团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一)员工全员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同享、危险共担;(二)有必定份额的团体成员一起共有的产业;(三)实施民主管理,员工享有平等权力;(四)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五)实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依法获得法人资格,股东以所持股份对企业承当有限责任,企业以其悉数财物对企业的债款承当责任。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新建、改建的股份协作制企业,适用本法令。
第六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其合法权益和合理出产经营活动受法令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依法对股份协作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立第七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员工股东不少于八人;(二)企业注册本钱到达法定最低限额;(三)契合股份协作制要求的企业规章;(四)契合股份协作制要求的企业组织机构;(五)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条件。国有小企业和团体企业经过改建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拟定改建的总体方案,经财物一切者赞同,由员工(代表)大会或乡民会议经过相应的抉择。
第八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请求挂号。法令、法规规则须经有关部分批阅的,应当在请求挂号前处理批阅手续。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请求挂号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应当依据国家法令、法规和本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予以挂号,颁布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协作制。
第十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居处;(二)企业的主旨和经营规模;(三)企业注册本钱;(四)股份设置和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在册员工认购股份的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五)企业劳作管理、财务管理的准则;(六)收益分配及亏本分管方法,优先股股利率;(七)股东的权力和责任,团体股股权代表发生方法;(八)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发生、职权和议事规则;(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的程序和责任规模;(十一)企业停止的条件、程序和清算方法;(十二)企业规章的修订程序;(十三)股东大会以为需求规则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建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按照谁投资、谁一切、谁收益的准则界定产权。
第十二条 国有小企业和团体企业实施股份协作制改建,有必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财物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界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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