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第三者责任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8:01路途交通事端受危害的第三人可直接向稳妥公司求偿作者:李克才
[论文摘要]:《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稳妥法》第50条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据此,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胶葛中受害人能够将稳妥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直接承当补偿职责。
[关健词]:路途交通事端 受害人 稳妥公司 补偿职责
《路途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因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条例》没有出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的性质;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令联系;稳妥合同约好的免赔、扣头赔付条款的效能等问题知道纷歧,致使各说各话。各地法院在裁判中亦是各行其是,“相同案子得不到相同裁判”,严重影响了法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作为法令工作者的使命,不是消沉的等候新法的公布,而应对现行法令进行仔细研讨,深刻理解法令的精义,对个案作出稳当的裁判,以保护社会的安靖。笔者拟根据现行法令规则,以典型性事例为视角,对上述诸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据以研讨的事例
2004年7月19日,甲驾驭卡车在204国道上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公安交管部门职责确定,甲与乙在事端中所起的效果适当,两边负平等职责。2004年5月9日,甲的卡车在丙稳妥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职责限额为20万元,稳妥期限1年,稳妥合同约好稳妥车辆驾驭人员在事端中负平等职责的免赔率为10%。后因补偿事宜各方洽谈未果,甲的近亲归于2004年9月6日申述丙稳妥公司和乙,要求两被告连带补偿因事端形成的逝世补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790元、医疗费7900元、交通费500元、精力抚慰金40000元,算计人民币241430元。
丙稳妥公司辩称,被告乙与我公司存在稳妥合同联系,而原告不是稳妥合同的当事人,与我公司没有权力义务联系,原告只能向被告乙建议权力,再由乙向我公司恳求补偿,我公司不该成为本案的被告。恳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申述。
法院经审理以为:甲驾驭的卡车将乙撞伤致死。甲的闯祸车辆在丙稳妥公司投保了职责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职责险,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稳妥法》第50条的规则,原告尽管不是稳妥合同的当事人,但本案是侵权危害补偿案子,原告对稳妥公司的直接恳求权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故对丙稳妥公司辩称其不该成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丙稳妥公司应当在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扣除两边约好的免赔率,对原告直接承当补偿职责。关于超越稳妥职责限额的部分,根据事端确定书,两边对事端负平等职责,甲对事端的发作有必定的差错,应适当减轻乙的补偿职责。甲的逝世给其近亲属形成了极大的精力痛苦,但考虑到甲对事端的发作也有必定的差错,应当酌情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
法院遂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稳妥法》第5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判定丙稳妥公司补偿18万元,乙补偿25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当。[1]丙稳妥公司不服判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同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外,一起还以为:丙稳妥公司以稳妥合同中约好稳妥人根据稳妥车辆驾驭人员在事端中所负的职责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因而其对乙的职责只能承当补偿50%,再扣除10%免赔率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是无差错补偿职责,在将第三者职责险视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职责稳妥的景象下,当然不用检查稳妥合同中约好的免赔、扣头赔付条款,且这些条款的约好只在稳妥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法令效能,不能对立受害人,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由乙依法承当。据此,丙稳妥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原审判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保持。二审法院遂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