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罪轻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8:51
辩解词是用以律师就托付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以到达减轻法令处分或许革除处分的意图。那么,辩解词的格局应当怎么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有关纳贿罪罪轻辩解词的相关内容。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帮忙。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来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XX的托付,指使我担任李XX的辩解人。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按照法令规则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檀卷,了解本案案情。在今天下午的审理中,我又作为辩解人参加了法庭查询,现就本案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李XX构成纳贿罪,但除数额定,其它情节细微,理由如下:
1)、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并非索贿。我留意到公诉书并没有指控李XX索贿。辩解人附和公诉机关脚踏实地的情绪。一起提请合议庭留意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是被迫的收受别人的金钱。一切均标明,李XX从未向林洪开口要钱。
2)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并没有直接使用其职权,仅仅使用了其职务上的影响。
林洪在申述卷第78页交待其送钱给李XX的动机时说:我在承建这个工程时,李XX是三亚中行的副行长,是这个工程项目基建小组的成员之一,经常到工地观察工程进展,一起担任工程进展款的拔付,所以送钱给她。
据其时行长覃志新的交待(申述卷P86-87),施工方收取工程款的程序是,先由施工方填好工程进展表,交由基建小组的朱兴烈签名后,就交给副行长李XX批阅签名,然后由行里的财务人员处理转帐。工程款的付出,李XX都会跟我说,至于我是否在工程进展表上签过名,我就记不清楚了。
但在本案中,检方不能供给出有李XX签字批阅工程款的书面依据。这不能扫除银行工作人员是在覃志新的授意下直接进行拔行的。也就是说,在审阅工程款的过程中,李XX这个环节在程序设计上是存在的,但实践中是否被跳过,还难以确认。尽管,一些供述资料标明,李XX批过字,但仅凭口供确认,在依据上是有缺点的。
因而辩解人以为,检方只能证明李XX具有收受别人金钱的职务,但不能证明李XX实践行使该职务而收受别人金钱。也就是说,林洪向李XX送钱,主要是受李XX地点职务的影响,而李XX收受别人资产,使用的也正是这种职务上的影响。这两者之间,在违法情节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3) 李XX并没有为岭南公司实践获取利益。
李XX收受了林洪5万人民币,但各期进展款的付出,并没有逾越合同、协议规则的工程实践进展。因而,辩解人以为检方的依据只能证明林洪送给李XX5万元人民币,但不能证明李XX收受这些金钱与其审阅付款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能证明李XX因收受这些金钱而经过批阅付款为林洪或岭南公司获取了利益。因而,李XX并没有使用自已的职务为林洪或岭南公司实践获取利益。
4)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但没有给国家、团体形成任何丢失,损害结果明显细微。依据1998年4月26日三亚市审计局三海审字(1998)第33号审计报告,该工程总造价为29,699,937.01元,至今仍有部分金钱未付。
二、李XX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分的情节
1)李XX具有情节。
2006年2月20日,李XX在作为帮忙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查询时,自动、直接向检察院照实交待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该行为发作在其遭到讯问、采纳强制办法之前,李XX出于自己的志愿而自意向检察院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自愿置于检察院的操控之下,承受进一步交待自己违法事实。李XX的上述行为,彻底契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应当确以为自首。
公诉人以为,只需李XX的违法事实被发现,便不契合自首的条件,这是不的确的。《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就清晰规则“或已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是自首。因而,尽管林洪现已在李XX交待前现已供述了李XX纳贿的状况,但依据《解说》的规则,并不影响李XX自首的建立。
公诉人还以为,李XX在2月20日在检察院交待时,是检察院将其从三亚带到龙华检察院后再交待的,不能算是自动投案。辩解人以为,公诉人的理由是不建立的。
依据公诉方供给的依据李XX是在告诉帮忙查询后,被刑事拘留前悉数交待的。这属不属于自动投案呢?是否应当确认自首呢?辩解人以为,在这种状况下仍应依据《解说》第1条第1款的规则确以为自首。
首要,帮忙查询告诉不属于强制办法。被告诉后到案契合《解说》第1条规则的“未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执办法之前”的时刻规模。
告诉帮忙查询(依据72条的规则,适用于证人),不同于被作为违法嫌疑人被传唤,更不同于拘传,没有任何强制性。该文书的原文用语是:请你2006年2月20日13时承受问询。因而,这实践上是检察机关的要杨翠花进行帮忙作证的约请。
其次,李XX收到帮忙查询的告诉后。李XX是否去,去了之后,是检举也人就别人的违法事实作证或是自动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彻底依赖于李XX的自动性和自觉性。李XX的挑选地步很大,其能够挑选归案,也能够拒不到案,乃至逃离。但其能自动帮忙检察机关查询,并在这个过程中自动地交待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就标明其有认罪悔改、承受赏罚的片面意图,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自动性。
值得留意的是,由于李XX帮忙查询时,人现已到了龙华区检察院,李XX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后,呈现了“到案帮忙查询”与“到案自首”两个到案行为的竟合或许重合。在这种状况下,李XX不行能有一个独自的帮忙查询行为和一个独自的投案自首行为。因而,李XX在帮忙查询过程中自动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应确以为构成自首。
2)李XX在到案前已交还悉数赃物,并真挚悔罪。
申述书已确认李XX在到案前已交还了悉数赃物,这一点申述书已作出了清晰的确认。李XX的上述行为,标明她已对其行为性质有了深入的知道,并且以实践行动真挚悔过。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罪行,活跃检讨罪行,悔罪体现深入。
三、对李XX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赏罚,并依法判处缓行。
李XX收纳贿赂5万元,正是刑法383条第2项规则的违法数额底线,依据法令规则,应当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辩解人以为,即便按照5年处刑,对李XX来讲依然太重,应当减轻处分。原因在于:
1)李XX的纳贿罪除数额定其它情节细微,纳贿后没有给受贿人获取实践利益;违法又能自首、率直,并已在到案前退清了悉数赃物,悔罪体现深入。按照法令规则,能够依法减轻处分。
2)李XX的违法发作在10年前。假如再过7个月,假如再少1分钱,李XX的违法行为就依法不需要追查。李XX的违法行为尽管仍未超越追诉时效,但已完结时效的大部分时刻。从赏罚建立的意图上讲,对其违法行为的可罚性已大为下降。依据公诉方提交的依据和方才的庭审状况,能够清楚地看到,李XX的已真挚悔罪,赏罚的必要性也大为下降。
3)从赏罚的功用上看,辩解人以为对李XX要慎重用刑,发挥赏罚对李XX和社会上其它人的活跃效果,避免消沉效果。由于时过境迁,赏罚没有及时对李XX适用对别人的教育效果很难完成。依据李XX的体现,刑事手法对其教育的效果现已充分体现。判处实刑的含义现在只要单纯性的赏罚一项,其必要性已不大。判处李XX实刑,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李的母亲问题,她有严峻的心脏病,全凭心脏起博器生计,如受激烈影响,必定丧身;事到如今,一切的人都不敢告诉她,假如李被判处实刑,恐怕没有人能瞒下去,或许导致意外。也就是说,咱们在赏罚一个有罪的人一起,其结果会“赏罚”到一个无辜的人。这会让刑法的人道主义功用大打折扣。二是,对能够依法减轻处分的人可判处缓刑的人,坚持判处实刑,使违法人遭到过重赏罚的一起,也将添加司法和监管本钱,糟蹋司法资源,并且还将阻碍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冲击现行犯。
辩解人还以为,依据李XX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宣告缓刑。
综上,辩解人以为依法确认李XX的自首情节并判处缓刑或许直接按照常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由于李XX是在旧刑法收效的时分犯的罪)判处缓刑。
以上辩解定见,请依法予以采信!
此致
xx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信任咱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来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XX的托付,指使我担任李XX的辩解人。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按照法令规则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檀卷,了解本案案情。在今天下午的审理中,我又作为辩解人参加了法庭查询,现就本案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李XX构成纳贿罪,但除数额定,其它情节细微,理由如下:
1)、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并非索贿。我留意到公诉书并没有指控李XX索贿。辩解人附和公诉机关脚踏实地的情绪。一起提请合议庭留意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是被迫的收受别人的金钱。一切均标明,李XX从未向林洪开口要钱。
2)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并没有直接使用其职权,仅仅使用了其职务上的影响。
林洪在申述卷第78页交待其送钱给李XX的动机时说:我在承建这个工程时,李XX是三亚中行的副行长,是这个工程项目基建小组的成员之一,经常到工地观察工程进展,一起担任工程进展款的拔付,所以送钱给她。
据其时行长覃志新的交待(申述卷P86-87),施工方收取工程款的程序是,先由施工方填好工程进展表,交由基建小组的朱兴烈签名后,就交给副行长李XX批阅签名,然后由行里的财务人员处理转帐。工程款的付出,李XX都会跟我说,至于我是否在工程进展表上签过名,我就记不清楚了。
但在本案中,检方不能供给出有李XX签字批阅工程款的书面依据。这不能扫除银行工作人员是在覃志新的授意下直接进行拔行的。也就是说,在审阅工程款的过程中,李XX这个环节在程序设计上是存在的,但实践中是否被跳过,还难以确认。尽管,一些供述资料标明,李XX批过字,但仅凭口供确认,在依据上是有缺点的。
因而辩解人以为,检方只能证明李XX具有收受别人金钱的职务,但不能证明李XX实践行使该职务而收受别人金钱。也就是说,林洪向李XX送钱,主要是受李XX地点职务的影响,而李XX收受别人资产,使用的也正是这种职务上的影响。这两者之间,在违法情节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3) 李XX并没有为岭南公司实践获取利益。
李XX收受了林洪5万人民币,但各期进展款的付出,并没有逾越合同、协议规则的工程实践进展。因而,辩解人以为检方的依据只能证明林洪送给李XX5万元人民币,但不能证明李XX收受这些金钱与其审阅付款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能证明李XX因收受这些金钱而经过批阅付款为林洪或岭南公司获取了利益。因而,李XX并没有使用自已的职务为林洪或岭南公司实践获取利益。
4)李XX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但没有给国家、团体形成任何丢失,损害结果明显细微。依据1998年4月26日三亚市审计局三海审字(1998)第33号审计报告,该工程总造价为29,699,937.01元,至今仍有部分金钱未付。
二、李XX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分的情节
1)李XX具有情节。
2006年2月20日,李XX在作为帮忙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查询时,自动、直接向检察院照实交待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该行为发作在其遭到讯问、采纳强制办法之前,李XX出于自己的志愿而自意向检察院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自愿置于检察院的操控之下,承受进一步交待自己违法事实。李XX的上述行为,彻底契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应当确以为自首。
公诉人以为,只需李XX的违法事实被发现,便不契合自首的条件,这是不的确的。《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就清晰规则“或已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是自首。因而,尽管林洪现已在李XX交待前现已供述了李XX纳贿的状况,但依据《解说》的规则,并不影响李XX自首的建立。
公诉人还以为,李XX在2月20日在检察院交待时,是检察院将其从三亚带到龙华检察院后再交待的,不能算是自动投案。辩解人以为,公诉人的理由是不建立的。
依据公诉方供给的依据李XX是在告诉帮忙查询后,被刑事拘留前悉数交待的。这属不属于自动投案呢?是否应当确认自首呢?辩解人以为,在这种状况下仍应依据《解说》第1条第1款的规则确以为自首。
首要,帮忙查询告诉不属于强制办法。被告诉后到案契合《解说》第1条规则的“未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执办法之前”的时刻规模。
告诉帮忙查询(依据72条的规则,适用于证人),不同于被作为违法嫌疑人被传唤,更不同于拘传,没有任何强制性。该文书的原文用语是:请你2006年2月20日13时承受问询。因而,这实践上是检察机关的要杨翠花进行帮忙作证的约请。
其次,李XX收到帮忙查询的告诉后。李XX是否去,去了之后,是检举也人就别人的违法事实作证或是自动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彻底依赖于李XX的自动性和自觉性。李XX的挑选地步很大,其能够挑选归案,也能够拒不到案,乃至逃离。但其能自动帮忙检察机关查询,并在这个过程中自动地交待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就标明其有认罪悔改、承受赏罚的片面意图,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自动性。
值得留意的是,由于李XX帮忙查询时,人现已到了龙华区检察院,李XX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后,呈现了“到案帮忙查询”与“到案自首”两个到案行为的竟合或许重合。在这种状况下,李XX不行能有一个独自的帮忙查询行为和一个独自的投案自首行为。因而,李XX在帮忙查询过程中自动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应确以为构成自首。
2)李XX在到案前已交还悉数赃物,并真挚悔罪。
申述书已确认李XX在到案前已交还了悉数赃物,这一点申述书已作出了清晰的确认。李XX的上述行为,标明她已对其行为性质有了深入的知道,并且以实践行动真挚悔过。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罪行,活跃检讨罪行,悔罪体现深入。
三、对李XX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赏罚,并依法判处缓行。
李XX收纳贿赂5万元,正是刑法383条第2项规则的违法数额底线,依据法令规则,应当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辩解人以为,即便按照5年处刑,对李XX来讲依然太重,应当减轻处分。原因在于:
1)李XX的纳贿罪除数额定其它情节细微,纳贿后没有给受贿人获取实践利益;违法又能自首、率直,并已在到案前退清了悉数赃物,悔罪体现深入。按照法令规则,能够依法减轻处分。
2)李XX的违法发作在10年前。假如再过7个月,假如再少1分钱,李XX的违法行为就依法不需要追查。李XX的违法行为尽管仍未超越追诉时效,但已完结时效的大部分时刻。从赏罚建立的意图上讲,对其违法行为的可罚性已大为下降。依据公诉方提交的依据和方才的庭审状况,能够清楚地看到,李XX的已真挚悔罪,赏罚的必要性也大为下降。
3)从赏罚的功用上看,辩解人以为对李XX要慎重用刑,发挥赏罚对李XX和社会上其它人的活跃效果,避免消沉效果。由于时过境迁,赏罚没有及时对李XX适用对别人的教育效果很难完成。依据李XX的体现,刑事手法对其教育的效果现已充分体现。判处实刑的含义现在只要单纯性的赏罚一项,其必要性已不大。判处李XX实刑,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李的母亲问题,她有严峻的心脏病,全凭心脏起博器生计,如受激烈影响,必定丧身;事到如今,一切的人都不敢告诉她,假如李被判处实刑,恐怕没有人能瞒下去,或许导致意外。也就是说,咱们在赏罚一个有罪的人一起,其结果会“赏罚”到一个无辜的人。这会让刑法的人道主义功用大打折扣。二是,对能够依法减轻处分的人可判处缓刑的人,坚持判处实刑,使违法人遭到过重赏罚的一起,也将添加司法和监管本钱,糟蹋司法资源,并且还将阻碍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冲击现行犯。
辩解人还以为,依据李XX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宣告缓刑。
综上,辩解人以为依法确认李XX的自首情节并判处缓刑或许直接按照常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由于李XX是在旧刑法收效的时分犯的罪)判处缓刑。
以上辩解定见,请依法予以采信!
此致
xx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信任咱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