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5:12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告诉》(国发[2004]8号)的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处理状况的查看、监督和查核作业,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份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不同状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的15%确认。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核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征收规范(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则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份额(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征收规范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出让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均匀值。由财务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乡镇土地等别、乡镇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水平、建造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拟定、联合发布,并依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状况当令调整。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征收规范见附件一。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运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撤销;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处理部门依据处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核算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务部门,一起抄报省级国土资源处理部门、财务部门。
第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务部门依据同级国土资源处理部门供给的土地出让面积、乡镇土地等级、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征收规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份额(不低于15%),核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依照专账处理的准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状况,由财务部门在次月5日前处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别离开具缴款书,处理缴库手续,将归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归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会集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法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