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7:23
本章分两节论说破产处理人准则。第一节论说破产处理人的法令位置问题。首要,本节介绍了破产处理人准则的来源,然后,清晰了破产处理人的概念。破产处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树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业务的专门安排。破产宣告后,破产产业的处理和清算作业冗杂沉重,加之很多的法令业务和非法令业务掺杂其间,因此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担任,故有树立专门的清算安排的必要。破产处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安排,它详细处理破产中的各项业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安排仅起监督或辅佐效果。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正缓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破产清算组密切相关。在本节中还侧重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破产处理人位置的各种学说,如国外的破产处理人署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以及国内的特别安排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两层位置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等,并在比较研讨后论说了本书作者的观念。第二节论说破产处理人的选任、责任等问题。在破产处理人的选任方法上,本节介绍了各国立法的不同规则,如由法院选任,由债务人会议选任,以及以法院选任为准则,一起也答应由债务人会议另行选任等多种方法。然后,剖析了我国对清算组即破产处理人选任方法的特色与缺乏,并提出了完善主张。本节对破产处理人的责任进行了比较研讨,提出我国破产处理人为完结其使命而应当具有的责任。一起,还就破产处理人的责任以及酬劳等问题,进行了论说。最终,本节对破产处理人相关问题的变革趋势作了剖析,提出了树立暂时破产接收人的立法主张。 一、破产处理人准则的产生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处理人准则均作有相应规则。破产处理人准则的来源可追溯至古罗马年代。其时,盛行债务人的自力救济主义。债务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履行完成其权力,故破产程序和单个强制履行程序并无差异。而且,债务人能够采纳对债务人人身履行的方法清偿债务(如债务人的自在、声誉、身体和生命均可作为履行目标,乃至大都债务人可肢解债务人尸身以达公正分配之意图)。后来,以委付产业为首要方法的产业履行准则逐渐树立并取得开展。法官可依债务人之恳求,发给管财指令(missio),答应债务人占有债务人的悉数产业。管财指令应当发布,其他债务人可参与处理债务人的产业并取得分配。此种准则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准则的来源。但此处之管财指令只相当于今天之破产宣告,至于尔后之产业怎么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务人自行处理,此即债务人自助主义。一起,法令还规则,宣告债务人产业交债务人占有30日后,债务人可为产业之变价而请求法院就债务人中选任Magister,即产业处理人,由他充任拍卖产业的特别担任人,且采纳总括的拍卖方法。但是,实际上因为法院发布管财令到产业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刻较长,应有专人担任处理债务人产业,故有时由该产业处理人兼负处理之责。所以,Magister 中已包含了破产处理人的内容,罗马法之Magister制,实为破产处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准则的初步。罗马帝制年代今后,改破产产业总括拍卖为单个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杂乱,所需时刻也更持久,更有设置专门的处理人之必要。立法乃规则有必要选任产业处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天之破产处理人[1].然后,破产案子之处理权限,逐渐归之于法院。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产业的处理和清算作业冗杂沉重,加之很多的法令业务和非法令业务掺杂其间,因此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担任,故仍有树立专门的清算安排的必要。此项准则连续、开展至今,便构成了今世的破产处理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