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投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8:33根据《投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投标办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故事例中联合体各方都应具有“装饰专项规划资质乙级及以上,施工二级及以上”。
请参阅第三十一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则。
一、对本条所规则的联合体投标,作以下阐明:(1)联合体承揽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许法人之外的其他安排。方式可所以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安排组成的联合体、或许是法人与其他安排组成的联合体。(2)联合体为一起投标并在中标后一起完结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的安排,不具有法人资历。假如归于一起注册并进行长时间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方式的联合体,则不归于本条所称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意图是增强投标竞争才能,补偿有关各方技才能量的相对缺乏,进步一起承当的项目竣工的可靠性,一起还可涣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危险。(3)联合体的组成是“能够组成”,也能够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有关各方自己决议。联合体的组成归于各方自愿的一起的一起的法令行为。(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一起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尽管不是一个法人安排,可是对外投标应以一切组成联合体各方的一起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许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由联合体各方“一起与投标人签订合同”。这儿需求阐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力、职责、职责的承当等问题则需求以联合体各方缔结的合同为根据。
二、本条第2款规则,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具有必定的条件,首要包含: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当投标项意图相应才能。这是本法关于联合体投标各方的基本要求。这儿所讲的承当投标项意图相应才能,是指完结投标项目所需求的技能、资金、设备、办理等方面的才能。不具有承当投标项意图相应才能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方也不得确认其为中标人。
2.国家有关规则或许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这一要求实际上是确保“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当投标项意图相应才能”的规则得以执行的进一步规则。这儿所讲的投标人的“资历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关规则”确认的资历条件。这儿的“国家有关规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则,比方本法第26条的规则;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则;三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方国务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的规则。另一类是“投标文件”规则的投标人资历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条件一般应包含国家规则的条件和国家规则的条件以外的其他特别条件。关于投标人的“资历条件”,本法第26条已有详细的规则,这儿从头作出规则意图是,不能由于是联合体投标,就应下降投标人的要求。这一规则对投标人和投标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