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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方法不还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9:25
在借钱之后,借款人要按约好及时还钱,不能抵赖,更不能使用暴力,那么用暴力办法不还钱的行为怎么定性,关于借钱不还使用暴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借钱不还使用暴力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1日9时许,家住舒城县晓天镇大街的个体户张某到城关飞霞商贸城洪某处置办货品,欠下洪某货款6000元。因为此前两边并不了解,洪某遂随张某的车去张某家取款。路上,洪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要求张某另付车费。张某以为洪某现现已过出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天然应该由洪某自付。争辩中,恼怒的张某背地里与司机商议预备将洪某打一顿,暴力赖帐,即不光不付车费,所欠货款也不给,洪或人生地不熟的,出完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当车行到无人之地,张某成心找茬,对洪某施以毒打,洪某身上多处受伤后只好离车逃走。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即将公私资产抢走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契合构成要件,构成掠夺罪。
律师说法
掠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劫取或许迫使别人当场交出公私资产的行为。本案中,就张某已使用暴力,并无争议。关键在于:欠款是否属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公私资产;抵赖是否属“非法占有”;洪某弃款而逃是否属“当场交出公私资产”。假如必定,张某天然也便是具有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要,欠款归于刑法上的公私资产,张某侵略的是洪某的合法财产。张某和洪某达到的购销协议,现已收效且已施行,张某具有付清所欠货款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协议中并没有约好的洪某的返程路费,洪某有权力提出,张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附和或对立。即便就此达不成协议,原有的购销协议仍有必要履行。也便是说,虽然张某没有把钱交给洪某,但所欠货款实际上已属洪某一切,并不能因未尽事宜的洽谈未果而否定。
其次,抵赖归于非法占有。一方面,张某施行一系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抵赖,让自己不再承当根据购销协议本应付出的欠款,也便是经过损失别人权力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另一方面,张某没有占有欠款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致使其占有行为具有非法性。
再次,洪某被打后被逼弃款而逃属当场交给资产。确实,洪某逃走并不等于债款、债款就此消失,洪某仍完全可以经过包含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法向张某追索货款。可是,对掠夺结果的知道应该取决于行为人自身。在张某看来“洪或人生地不熟的,出完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也便是说只要将洪某打跑了,该欠款便消失了,自己即占有了。因而,洪某被逼而逃,等于张某现已达到了目的。一起,为完成抵赖目的,张某采纳的方法是殴伤洪某,使洪某发生惊骇,不光不敢要钱,反而只要逃走,这种方法又严峻侵略了公民的人身权力。
归纳上面的介绍,使用暴力抵赖的行为,情节严峻会构成犯罪。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借钱不还使用暴力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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