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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7:15
出售署理可所以职务并吞罪的主体吗?职务并吞罪是指使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对公司的产业进行并吞,转为自己的私家产业,这样的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依照我国相关的法令规则,出售署理是能够作为职务并吞罪的主体的。今日听讼小编给咱们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法令常识。
职务并吞罪主体
(一)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而且对错国家作业人员,因而是特别主体。详细而言,包含: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包含董事、监事、司理、负责人、员工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许有特定的职务,或许从事必定的作业,能够使用职务之便或作业之便并吞单位资产而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使用作业之便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司法实务中,关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工和工人,假如依法签定劳作合同建立劳作联系或许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是否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包含合同工和临时工,能够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而仅以供给劳务获取酬劳而没有建立劳作联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作业人员,不构本钱罪的违法主体。
(二)正确区别“国家作业人员”和“非国家作业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以贪婪罪处分。“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作业人员”是天壤之别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获得职业资格的法令依据、表现的法令联系都不相同。因而,司法实务中,咱们能够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规模。《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则:“本法所标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假如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则的规模,就应界定为“非国家作业人员”。
(三)一起违法的定性问题。
关于国家作业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一起并吞单位资产怎样定性处理。这术界有多种观念,如“别离科罪说”、“主犯决议说”、“主犯决议与别离科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能够划分为两种定见:一种定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婪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并吞罪。另一种定见以为,假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并吞罪;假如主犯的身份是国家作业人员,应别离科罪,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定贪婪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定并吞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并吞案子怎样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实施)清晰了确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使用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以贪婪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勾通,使用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将该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并吞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别离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一起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依照主犯的违法性质科罪。”因而,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说的规则,依照一起违法的一起成心、一起行为的要件,留意区别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科罪处分。
(四)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不包含单位
《刑法》准则第五章规则的一切侵略产业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违法的问题。依据罪刑法定准则,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本钱罪的主体。
好了,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今日为咱们带来的职务并吞罪主体的法令相关常识,期望各位现已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好的知道,而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样去做。假如您遭受了这样的问题,必定要用法令的兵器为自己保卫公正,如您需求法令咨询,请进入听讼网,咨询专业律师,信任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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