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行为不端继承权与其无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5:00亲与继父郭老汉离婚后,李丽四姐弟也离郭老汉而去;得知郭老汉逝世后,李丽四姐弟又赶来与郭老汉的抚养人郭某争起了承继权。6月27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为李丽等四名原告曾对继父郭老汉有不敬之行为,判定遗产应当归被告郭某一切,驳回了原告李丽四姐弟的诉讼请求。
1988年1月10日,李丽四姐弟的母亲李氏与郭老汉挂号成婚。1998年1月21日,李氏与郭老汉离婚。离婚时, 依据法院的裁决,李氏分得共同产业中的小榨油机(带电动机)一部,脱壳机一台,木床一张和3百多斤粮食等,其他产业及郭老汉的婚前产业归郭老汉一切。
1998年5月,郭老汉患病逝世。郭某作为郭老汉的宗族和抚养人,依据郭老汉的遗言,将乡民组颁发给郭老汉的宅基地使用证领走,并将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子及大门占有。但是,李丽四姐弟不同意,他们以为自己曾与郭老汉共同日子了十年,与郭老汉已构成继子女与继父的联系,因而,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子及大门应归他们承继。
法院审理查明,李丽等四原告在其母亲李氏与郭老汉成婚期间,有对继父郭老汉不敬之行为,且离婚后也没有与郭老汉一同日子,没有依据证明四原告对郭老汉尽了奉养责任。因而,四原告对郭老汉的遗产没有承继权。而被告郭某与郭老汉的遗赠抚养联系建立,遗产应当归被告一切,故判定驳回原告李丽四姐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