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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1:59

依据索绪尔的言语学理论,对语词的剖析应当涉及到"能指"和"所指"两个方面:"能指"是语词自身在言语运用中所具有的含义,而"所指"则是语词作为符号所指代的客观现实。详细到法令概念上来说,其"能指"是法令概念在法令游戏(Law Game)中的法令含义,其"所指"是法令概念在描绘社会现象时的现实意谓。咱们在评论一个法令概念时,很有必要认识到这两个不同的方面,特别是关于一起过错违法这样一个迟疑在学理概念和法令概念之间、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多争议的概念。
日本刑法学家大场茂马、藤木勘三郎、冈田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等学者都建议一起过错违法肯定说。例如特拉伊宁就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错施行的情况下,就发作过错的一起违法的问题。①[1]这一理论也在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支撑。例如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就在其第113条中明确规则"在过错违法中,当损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协作形成时,对每人均处以为该违法规则的惩罚"。②[2]
可是,一起过错违法否定说现在仍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念。我国曾在民国初年的《暂行新刑律》中规则"于过错罪,有一起过错者,以共犯论",但新中国的刑法理论界遍及未将刑事立法归入一起违法之领域,刑事司法也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一起过错违法只视为过错违法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违法形状。究其原因,乃是以为供认一起过错违法,就必定违背刑法中一起违法的理论,有走上"片面归罪"路途之嫌疑。③[3]
一般以为,关于一起过错违法的争辩缘起于一起违法理论中违法一起说与行为一起说之争。违法一起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一起违法理论,以为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对同一法益施行违法的损害,也即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施行一个特定的违法。据此,一起违法只能在具有一起违法成心的场合发作,假如一方所施行的行为是出于成心,另一方是出于过错;或许两边都是出于过错,则都不能建立一起违法。而行为一起说则是一种片面主义的一起违法理论,以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一起违法,应以天然行为自身是否一起而论;凡二人以上有一起行为而施行违法的,皆系一起违法。据此,各一起违法人所施行之行为并非都具有违法构成要件;一起违法不一定有必要出于一起违法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成心,另一方是出于过错,乃至两边均出于过错,也能够建立一起违法。现在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以为,违法一起说与行为一起说都有失片面,而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然后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之准则贯彻到底。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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