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8:23
债款人呈现债款违约的时分,债款人能够到法院申述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假如债款人供给了担保物的,债款人能够行使担保物权完结债款。债款人也能够行使留置权对债款人动产进行留置,那么留置权能够根据买卖合同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能够根据买卖合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包人付出酬劳或许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不付出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送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送货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结或许部分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三、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留置权的完结应具有以下几项要件:
榜首,债款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留置权才开始具有了完结了条件。
第二,有必要实行必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其发作二次效能,当债款清偿期限届满而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仅发作留置的效能,即权力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作优先受偿效能。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行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有必要再实行必定的程序方能真实完结留置权。
四、完结留置权的办法有哪些
榜首,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或许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照留置物自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一切权由债款人搬运给债款人,然后完结留置权的一种办法。
第二,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留置物。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拍卖留置物洽谈共同,则能够自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假如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到共同,则只能经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款人能够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办法,它不需求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将留置物变卖,假如洽谈不成的,留置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在取得胜诉判定后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可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公平、揭露、公平,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准则而以变卖为破例,
当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不过此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款现已归于一般债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留置权是依法发作的担保物权,自身就现已对债款人极为有利,但为了平衡两边的利益联系,对债款人行使留置权也有必定的约束,那就是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那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呢,完结留置权的办法又有哪些,假如因行使留置权发作胶葛该怎么办,这些问题无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能够请律师协助看看该不该行使以及怎么行使留置权,然后防止胶葛的发作。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能够根据买卖合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包人付出酬劳或许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不付出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送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送货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结或许部分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三、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留置权的完结应具有以下几项要件:
榜首,债款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留置权才开始具有了完结了条件。
第二,有必要实行必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其发作二次效能,当债款清偿期限届满而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仅发作留置的效能,即权力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作优先受偿效能。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行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有必要再实行必定的程序方能真实完结留置权。
四、完结留置权的办法有哪些
榜首,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或许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照留置物自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一切权由债款人搬运给债款人,然后完结留置权的一种办法。
第二,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留置物。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拍卖留置物洽谈共同,则能够自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假如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到共同,则只能经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款人能够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办法,它不需求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将留置物变卖,假如洽谈不成的,留置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在取得胜诉判定后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可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公平、揭露、公平,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准则而以变卖为破例,
当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不过此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款现已归于一般债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留置权是依法发作的担保物权,自身就现已对债款人极为有利,但为了平衡两边的利益联系,对债款人行使留置权也有必定的约束,那就是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那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呢,完结留置权的办法又有哪些,假如因行使留置权发作胶葛该怎么办,这些问题无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能够请律师协助看看该不该行使以及怎么行使留置权,然后防止胶葛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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